课间休息,因为闹着玩拍了一下同学的头,没想到由此引发几个学生围殴同学,并把同学打成十级伤残。事后,增城市法院判决三名动手的学生和学校分别承担3万多元的医药费。
经过
同学互殴手臂被打断
李明与小军、小郭、小李均是增城某中学的初一同班同学,在学校寄舍期间李明因生活琐事以及性格方面的原因,曾与小军、小郭、小李产生过一些小摩擦。2011年10月27日下午的课间休息期间,小郭想跟李明闹着玩,于是用手拍了一下李明的头就跑,李明追着跑出教室并拍了一下小郭的头,二人嬉闹的过程被小军看到,小军跟小李说:“李明欺负我们兄弟了,我们去帮忙!”
两人走出教室与小郭一起将李明围起来,小军和小李推了几下李明的肩膀,李明也不服气就和小军互相推打了几下,小军觉得自己打不过就跑下楼去,而李明就回到教室坐回自己的座位。小军下楼后,叫上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小陈和小叶一起回到教室找李明,一起将李明围起来,打斗的过程中小军将李明的右手臂打伤,李明大喊手被打断了,小军才停止打斗。
学校老师赶到教室,发现李明受伤,即将李明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明的右手臂骨折,经二次手术治疗后才痊愈出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明的右手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李明家长认为小军、小郭、小李殴打李明造成李明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未尽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多元。
判决
学生学校均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认为,小军、李明、小郭、小李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小军与李明的斗殴行为直接导致李明手臂受伤,所以小军应对李明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明与小军互相推打、吐口水、斗殴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为此李明也应该对自己的受伤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小郭、小李对小军的行为起到了“助威”的作用且也动手推打李明,因此,小郭、小李也应该对李明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上述学生均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学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而且本案事件从教室走廊处双方发生肢体和言语的冲突,到小军带着多人回到教室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并打斗的过程,是在众多学生知情和围观的情况下发生的,且持续有一段时间,而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打斗行为的发生,致使李明遭受人身伤害,因此,学校是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增城法院判决小军父母应赔偿李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00多元,学校应赔偿李明各项损失15000多元,小郭、小李父母分别赔偿李明各项损失1600多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同学之间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当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同学们如果像李明一样遭遇上述情况,应该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为首要原则,而不要与对方有过多的纠缠,第一时间想办法求救或逃离现场并报告学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