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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2014年第二批环境违法曝光案件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6-05 08:59:09

  自今年3月10日衢州智慧环保监控平台正式投入运行以来,依托智慧环保平台,形成了完整的环境执法检查链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应、及时查处,触发现场环境执法检查24批次,下达环境监察意见整改通知书19份,有效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现将借助智慧环保平台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这也是我市今年以来第二批曝光的环境违法企业,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刘明皓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19日,绿色产业集聚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南派出所相关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巨化西山铁路旁一废旧堆场内,堆放有绿色固体物质。该固体物质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部分物质经雨水冲刷,进入堆场外小沟中。经对堆场内地面积水和堆场外小沟中水样采样监测,废水均呈强酸性,其中地面积水pH值达1.89。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堆场堆放的物质为硫酸亚铁,堆放人为刘明皓。由于该堆场为露天堆场,且刘明皓也一直未采取有效防雨、防渗措施,致使雨水混合硫酸亚铁后形成强酸性废水并造成废水渗漏,流入围墙外小沟。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绿色产业集聚区环保分局以“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将案件材料移交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处理。目前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已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浙江兴达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7日,衢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发现浙江兴达铜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有一股黄色废水未经排污口排放,直接从调节池排入外环境。2014年3月14日,经环境监测站监测(衢环监2014水字第075号)显示,企业PH值2.97、总磷为6.03mg/L,两项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为企业污水处理站操作工违规操作,用软管将调节池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处理情况: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拆除软管封堵非法排放口并对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整。

  3、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并擅自投产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8日,衢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到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九路2号检查,发现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机械组装项目和铜熔炼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其中原拆除的铜熔炼机器设备又重新安装生产,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情况:针对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并擅自投产问题,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停止铜熔炼项目和机械组装项目生产,限期一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衢州市荣之和豆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市荣之和豆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汪村村。2014年3月20日,柯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下进行豆制品加工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经厂外沟渠排入衢江,执法人员在该厂废水外排口采集水样送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废水多项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排污行为,并对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

  5、衢州市三鑫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试生产违法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市三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年加工鲜柑橘1.5万吨、雷笋400吨项目同时通过环保审批。2013年12月25日,衢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执行环保批复及试生产要求,未按环评批复中要求配套建设二级生化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后排放。经对外排口采样检测测得PH值3.65、COD浓度3710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61750元整。

  6、衢州中园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案

  主要违法事实:衢州中园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衢江区大洲镇后祝,成立于1995年8月,主要生产溶解乙炔气。2014年1月8日,省环保执法检查组发现企业正在对电石渣进行倒库,新倒入的电石渣堆放场无围堰、无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厂区地面电石渣经雨水冲刷后进入雨水沟内,经现场PH试纸测试呈碱性。经对外排口废水采样监测PH值为11.11,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7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1750元整。

  7、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伦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厂区南侧泥坑内有部分米黄色废水,水质外观浑浊。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所采水样经监测,化学需氧量为538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

  8、浙江百依服装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1月21日,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环保局执法检查组对浙江百依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外排废水呈红褐色。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呈碱性,执法人员在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水样并拍照取证。所采水样经监测,PH值为11.78,超过了《关于龙游县污水处理厂纳管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龙环[2011]19号)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400元整。

  9、江山市振荣炭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2日,江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振荣炭业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活性炭生产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在2010年4月开工建设, 2011年6月投入生产,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取样监测,该公司总排废水pH值为2.02,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江山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活性炭项目生产,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10、江山市家宝纸业有限公司限期治理期间违规排放污染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17日,江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山市家宝纸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于2014年1月10日恢复生产,废水经简单沉淀处理后排放,经取样监测,总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江山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11、郭仙军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危险废物感光材料处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9日,常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常山县正源塑料粒子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内一车间有用X光片、电子厂印刷胶片等废感光材料回收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弥漫着恶臭的气味;同时,生产时有废水产生,废水排入常山县正源塑料粒子厂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最终排入常山港。经清点现场有生产线一条(主要一台清洗机,一台0.4吨锅炉,一台脱水机,一台压滤机,一台压桶,一座循环水池等),无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存有打包的原材料约21大包10多吨,疑含有银的滤泥15包。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常山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12、王海瑞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小电解车间并投入生产

  主要违法事实:常山县环保局检查发现,王海瑞在浙江雄狮工贸有限公司厂区西北角一库房内有小电解车间,未配套任何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100多米管道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外排废水呈黄绿色,经采样监测废水中重金属镍铬严重超标。现场对该电解车间外排废水采样,并经常山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该外排废水水样中pH为1.38,六价铬47.8mg/L超标94.6倍,镍15.6mg/L超标14.6倍,其中六价铬、总镍为有毒重金属污染物。

  处理情况:常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关闭拆除电解车间;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13、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并投产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1日上午,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于1984年建成,当时鼓励大办乡镇企业,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求,1995年改制后转让给业主个人后,该厂年产300吨活性炭项目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处理情况:开化县环保局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14、浙江胡涂硅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5日上午,衢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开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开化县工业园区进行检查,发现园区雨水排口出现泛黄现象,随即沿着各企业排口进行检查,在对浙江胡涂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却水排放口废水呈碱性,现场采集水样2个,经开化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开环监(2014)检字第5号)pH值分别为9.85、11.3,该项污染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

  处理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记者 罗东哲 通讯员 王峰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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