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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跨流域污染难题亟需引入生态补偿制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5-31 10:25:13

  在缺乏有效生态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水污染纠纷的处理实际上是无从着手,因此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流域污染问题。对于即将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专家建议,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重新平衡上下游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权责,克服权责错配带来的失衡问题,从而在根源上消除流域污染的成因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多发。进入2014年以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已发生数起水污染事件。年初包括广东广州、湖南长沙等在内的十数个城市先后出现自来水异味事件;4月11日,甘肃兰州发生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市民上演抢水风波;4月23日,武汉汉江水质被曝氨氮超标,30余万人用水受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消息,迅即引发社会关注。

  水污染防治法历经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改,对水污染防治发挥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以长江流域为例,环保部相关人士曾公开表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沿江工业企业密布,布局不尽合理,流域内工业企业超3万家,全国2万多家化工企业中,位于长江沿岸的有近万家;沿江城市对长江水质影响较大,城市下游普遍存在污染带;部分支流污染问题较突出,水环境质量状况较差。

  长江流域覆盖19省份、几百座大中城市,频发的水污染事故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而事实上,跨流域污染事件,也正是有关部门最为头痛的问题。

  推进与水污染治理相关的立法工作,无疑是从根本上遏制这一态势的重要一环。

  跨流域污染事件处理棘手

  近年来,我国围绕水污染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水污染纠纷具体分为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纠纷、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水污染事故纠纷。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告诉记者,在跨流域污染事件的案例中,最为典型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河流等流域内发生,其主要特征在于污染是单向的,也就是上游的污染排至下游。

  第二种情况是在湖泊等流域内发生,其主要特征有所不同,污染是双向的,也就是流域内各区域间互为污染排放主体,也互为受污染对象。这样的污染事件频现于国内各主要湖泊。

  “尽管以上两类跨流域污染事件在具体过程上有所不同,但都有相似的后果,那就是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李志青说。

  水污染事件多发,对水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据李志青介绍,目前,我国流域水环境监管主要是环保部在重点流域建立国控断面(河流)和点位(湖面)来监控水质,为流域跨区域污染的监管和治理提供依据;

  流域跨区域污染的监管目前涉及多个部委,包括环保部、水利部、交通部和发改委等,协调机制为在各部委间召开“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在具体的治理上,目前是在中央支持、地方配套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如果涉及跨区域污染的生态补偿问题,则以地方政府间协调为主;同时,对于流域水环境恶化,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将对相关的地方政府采取“区域限批”。

  但是,流域污染的监管亦存在诸多问题。在出现水污染事件特别是跨流域污染事件后,处置效率低下,而且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

  专家分析认为,跨流域污染事件处理棘手的根源在于:监管令出多门、“九龙治水”,无法从源头到末端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治理体系;流域污染情况复杂,机制多变,在监管和治理上无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流域水环境的保护责任上,未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等。

  因此,不少专家认为,按流域进行水环境的一体化管理是大势所趋。专家们建议,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建立以流域水环境管理为主的统一管理体系,出台国家层面与流域层面若干规范性法规文件,形成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框架。

  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是治本之策

  李志青认为,流域污染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在流域的上下游或者不同行政区域间在区位上的特殊性带来的外部性所造成的。

  理论上而言,这一外部性在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可以迎刃而解,但事实上,不同地区隶属不同的政府管辖,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上的不对等。

  比如,上游地区的污染可以排至下游,而又不必担负其造成的环境损失责任;下游地区承担环境上的损失,但又无法获得其收益。这样一来,上下游地区之间便在环境保护权责上错配并失衡。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在缺乏有效生态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水污染纠纷的处理实际上是无从着手,因此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流域污染问题。”李志青说。

  事实上,多年前就有不少专家认为,流域生态补偿是平衡利益、减少流域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制度。

  新版环保法已明确提出,要在区域间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于即将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李志青建议,应该通过流域断面检测等技术手段来加强水环境监管,并确定地区间生态补偿的计算依据等细则,提高其可操作性。

  他认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将有利于重新平衡上下游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权责,克服权责错配带来的失衡问题,从根源上消除流域污染的成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则认为,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最大的不足,应是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应该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行政权力。此外,还应该明确上下游不同区域对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对断面水质以及水功能进行分类,以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李志青认为,至少有六方面内容需要完善:根据新版环保法,对流域污染事件引入环保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提高对流域污染主体的处罚力度;引入生态补偿机制解决流域污染的赔偿问题;正式引入区域限批,明确环保部门的权责;明确流域所在区域地方政府的职责;为引入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机制来解决流域污染问题而创造空间。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记者 廉颖婷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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