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死亡儿研所被判赔
患儿小志因发热、咳嗽伴喘憋,父母一天内3次带其到儿研所就诊,但一直未能控制住病情。
发病15天后,小志离开人世。小志父母刘先生夫妇认为,儿研所未能及时查处孩子的病情,故起诉儿研所要求赔偿。
记者今天从朝阳法院获悉,儿研所被判决赔偿刘先生夫妇共计40余万元。
事件患儿1天内3次就诊15天后死亡
刘先生夫妇起诉称,2012年12月27日凌晨3时56分,小志(化名)因“发热伴咳嗽伴喘憋1天”到首都儿研所急诊就医,儿研所考虑小志患喉炎,就开了阿奇霉素、醋酸波尼龙片、清肺化痰颗粒、古翘清热颗粒等口服药物,让小志回家。
但是在服药后,小志的病情却没有好转。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先生夫妇再次带着小志到儿研所,并挂了特需门诊。
就诊后,儿研所开具了复方异丙托溴铵、布地奈德泵吸,炎琥宁、地塞米松静点等药物,并对小志进行了输液治疗,之后又让刘先生夫妇带着小志回家。
当天下午6时许,刘先生夫妇发现小志病情加重,便带孩子第三次前往儿研所。没想到在去往医院的途中,小志呼吸浅促。
之后,在儿研所急诊抢救中,小志又突然出现面色发青伴心率下降。儿研所给予一系列抢救措施后,小志于21时进入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
2013年1月11日,也就是小志病发15天后,因病情仍未得到控制,小志死亡。
审理儿研所: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救治
刘先生夫妇认为,小志在发病之初就被送至儿研所,但儿研所未重视小志的病情,存在治疗、抢救不积极、延误病情等过错,最终导致了小志的死亡。
为此,刘先生将首都儿研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儿研所按照80%的比例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81万余元。
庭审当中,儿研所称,并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小志在医院就诊了3次,“我院在小志病情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与患儿家属进行了沟通,在病历上有记录并有家属的签字。”
儿研所对小志的治疗是及时、认真、负责的,没有过错行为,小志的最终离世,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目前的医疗水平无法救治,与儿研所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认定10%至80%过失儿研所无证据反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经鉴定,儿研所在小志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小志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80%。
儿研所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没有有效证据反驳,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判决儿研所赔偿刘先生夫妇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