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频道5月8日讯(通讯员叶吴生郑周琳) “谢谢,真是太谢谢了,如没有你们的热心帮忙,我妻子的户口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近日,在开化县公安局接待室内,城关镇下茨村的江某对承办户口民警连声道谢。
江某妻子芹某从小被林山乡霞湖村村民詹某夫妇抱养,养父母的户口在农村,而芹某的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芹某出生时,因养父母不懂相关户口政策,未及时给芹某办理上户手续,后到民政部门查找相关落户材料,因时过境迁,芹某相关材料一时难以查找到。为此,芹某只有求助公安机关帮忙解决户口性质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当前正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开化县公安局各个层面开展的如火如荼。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正是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是否真正落实到实处。对江某提出的其妻芹某户口性质问题,县公安局主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接,并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牵头,治安大队教导员等相关部门人员具体负责,使芹某的户口问题早日解决。
在城关派出所档案室里,承办民警在派出所户籍警协助下,花了整整半天时间,终于查到了1997年芹某户口准迁证,县民政局向派出所申报芹某弃婴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为进一步核实芹某的户口性质,承办民警又赶到开化县婚姻登记中心,中心提供芹某的户口簿,内容与城关派出所常表相符,但户口簿还不能证明芹某的户口性质形成过程。承办民警再次到民政局,要求调取芹某收养档案,但因时间跨度较大,档案未整理,档案员换了又换,档案的查找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带着一种工作责任心和敬业感,经过整整两天实打实的查找,终于在故纸堆里找到了詹某办理收养芹某的弃婴手续,证实当年由县福利院委托詹某抚养的事实。县公安局依据县民政局提供芹某收养相关户口材料,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为芹某办理了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手续。
---相关法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14〕4号)的规定,公安部门应根据收养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照户口登记管理的规定,允许弃婴随收养当事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