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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定住户夺刀刺死入室歹徒属正当防卫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4-29 11:04:18

  事发小区。(资料图片)

  3月25日晚,两歹徒持仿真枪和匕首在成都锦江区净居寺入室抢劫。当其中一名歹徒外出取钱时,住户陈先生、岳先生奋起反抗。陈先生夺下歹徒将要抽出的匕首,刺向歹徒背部,歹徒当场死亡(华西都市报3月27日报道)。4月28日,据锦江区检察院消息,陈先生和岳先生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胁迫受害人取钱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案件回放

  歹徒入室抢劫受害者夺刀反抗

  3月25日晚上11点左右,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事件。根据警方当时掌握的信息,两名歹徒手持仿真枪和匕首挟持一名房客岳先生进入其房间内,随后歹徒将岳先生和他的室友陈先生、兰女士绑住,在抢走了一万元现金后,又逼迫陈先生等人交出了银行卡和说出了密码。

  随后,其中一名歹徒带着兰女士外出取钱。陈先生和岳先生趁着只有一名歹徒在屋内,奋起反抗,从歹徒手中抢过匕首。在搏斗过程中,歹徒被刺死,陈先生等人随后报警。另一名外出取钱的歹徒返回后,发现情况不对,在逃跑过程中被迅速赶到的民警挡获。

  随后,记者从锦江公安分局了解到,陈先生等三名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同时接受了调查。事发后,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均认为,陈先生等人是在被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出于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进行反抗,虽然致人死亡但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探访

  歹徒曾搜走万元三名受害者搬离

  两名歹徒用手铐将陈先生双手正面铐住。趁只有一名歹徒时,陈先生夺刀将这个歹徒刺倒。

  抢劫案事发后的第三天,华西都市报记者再度来到事发小区,案件发生的房间大门已经贴上了封条。

  四天前,记者再度到小区进行探访时,封条已经被撕开,小区物业说,岳先生等三名受害者已经搬离了小区。在探访的过程中,记者也得到了整个抢劫案的众多细节。

  事发时,岳先生下班后回家,电梯没能直达他家所在的23楼,在上升至7楼时,电梯门开了,两名歹徒迅速冲了进去,一人手持匕首,另一人举着一把仿真枪。此后岳先生被歹徒殴打,被迫交出财物。接着,两歹徒挟持着岳先生来到23楼的住所并强行闯入。正在屋内一房间休息的陈先生和女友兰女士听见屋外动静后察觉情况不对,陈先生便出卧室查看。两名歹徒见状持械将他控制,并用手铐将其双手正面铐住,岳先生同时也被捆住。两名歹徒在从兰女士屋内搜走约一万元现金后,又逼迫她交出了银行卡和密码。随后,其中一名歹徒带着兰女士外出取钱,另一名歹徒则负责看守屋内的陈先生和岳先生。岳先生在一阵挣扎后,起身和陈先生一起与抢劫嫌疑人搏斗。对方见状,想要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结果被陈先生夺下刺倒。

  警方回应

  住户已被撤案不负刑事责任

  据警方相关人士透露,4月中旬时,岳先生等三名住户已经被初步认定为正当防卫,判定的依据是《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警方透露,在这起抢劫案件中,岳先生等人的反抗行为,适用于刑法的司法解释。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认定过程十分清晰,岳先生、陈先生、兰女士已经被公安机关撤案,不再属于防卫过当的犯罪嫌疑人。

  各方观点——

  什么是正当防卫

  四川省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说,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要是为了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任何行为都被法律认可,“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持刀威胁你,你捡块砖头将其手臂敲伤,剥夺其持刀威胁的能力就属于正当防卫。”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对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张志刚说,视后果的程度轻重,防卫过当将负刑事及民事责任,“最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举个例子,一个人被人追打,在采取措施后,对方倒地并已失去继续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袭击者继续攻击,造成对方伤亡,就属于防卫过当。”

  谁来认定正当防卫?

  公检法都有认定资质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有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资质。”张志刚说,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时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如果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予起诉,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做无罪判决。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 记者 崔燃 李天宇 熊浩然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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