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丧父、3岁时母亲出走,衢州衢江11岁少年斌斌与爷爷相依为命8年。因为上小学开支增大,加上年近古稀的爷爷体弱多病,虽有低保仍难支撑生活。
4月18日,衢江法院根据斌斌的申请,依法宣告其下落不明8年的母亲死亡,斌斌的爷爷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说:“这下可好了,孙子斌斌能申请特殊补助,今后多一份保障了。”
斌斌是个苦孩子,父母2002年结婚,2003年斌斌出生。2005年9月,斌斌2岁,父亲到山上采黄土时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黄土压死。祸不单行,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又因病失去了语言能力,无法养家糊口。
为了照顾年幼的孙子斌斌和患病的儿媳,爷爷搬过去与斌斌母子俩一起生活,谁知2006年2月,斌斌母亲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
没有收入来源的爷爷一个人抚养斌斌,虽然两人都有低保,但2010年斌斌开始上学开支也随之增大,低保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祖孙俩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2013年4月5日,在当地镇村干部的指点下,爷爷到公安机关开具出了斌斌母亲下落不明的证明,之后拿着该证明来到衢州衢江区法院,以孙子斌斌的名义申请宣告斌斌母亲死亡。爷爷说,一旦斌斌母亲被法院宣告死亡,斌斌就是孤儿,根据国家政策,斌斌可向政府申请特殊补助。
衢江区法院于当日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斌斌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于同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下落不明人(斌斌母亲)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14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斌斌及其法定代理人斌斌爷爷到法院,经了解,一年来下落不明的斌斌母亲仍然毫无音讯,申请人坚持要求宣告斌斌母亲死亡。
衢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斌斌母亲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斌斌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宣告斌斌母亲死亡。
【今日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法官介绍说,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不过,法官也提到,如果斌斌母亲将来有一天发现还活在世上的话,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调查后,将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