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曾认为调价幅度过大
我区现行学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文史类、理工类标准位居全国31个省市区末位,医学类位居全国第30位,艺术类位居第23位。在制定听证方案时,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高校学费标准政策规定,制定了拟调学费标准,即本科高校文史类每生每学年由2600元调至4200元,理工农类由2800元调至4600元,医学类由3000元调至5500元,艺术类由6500元调至8700元,民族预科生由1500元调至2800元。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从支持我区高校健康发展的高度,均同意我区调整高校学费标准,但对调整幅度持不同意见,认为我区属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还不高,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幅度过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影响较大。
调整结果
涨价幅度有所降低
自治区物价局认真采纳听证参加人意见,会同财政厅、教育厅,提出了新的调整意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即本科高校文史类每生每学年由2600元调至4000元,理工农类由2800元调至4400元,医学类由3000元调至5300元,艺术类由6500元调至8000元,民族预科生由1500元调至2500元。该标准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分别比听证方案降低200元;艺术类降低700元;民族预科生降低300元。学费平均涨幅为49.7%,生均学费标准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为22.5%,均比听证方案下降。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校专业调整,以适应市场人才需求,高校可根据招生、学生就业等情况对部分专业学费进行适度上浮:为重点支持“211”高校发展,允许宁夏大学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为促进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发展,允许其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调后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重点、优势专业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专业总数的30%;同时允许各高校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促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相关政策
对困难学生有所倾斜
此外,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规定:继续执行对普通高校招收的师范、农林、体育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减收学费政策,其中南部山区八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盐池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费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减收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据实补贴;完善和扩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和力度。高校学费收入总额中用于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学校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5%~10%的特困生减免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