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5日讯因为感觉自己被排挤了,义乌一家电商场女员工关大姐,中午时分,在商场里突然拿刀刺伤了两名男同事。
事后,经鉴定,关大姐事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事发时,到底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关大姐所在的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它在录取员工时又是不是应该先做精神健康方面的鉴定呢?
昨天上午9:30,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及身体权纠纷案的二审庭审,并首次用新浪微博直播案件,院长汤海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案件。
刺伤两位同事,谁也不知道原来她有精神病
受害者告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
44岁的关大姐是哈尔滨人,她与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是博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驻浙江办事处。
2011年9月,博西公司安排关大姐担任义乌晋安家电商场西门子电器厨卫部的促销员,同事何某是西门子电器冰洗部的促销员,而上司老陈是晋安家电厨卫部门经理。
2012年5月30日中午12点多,关大姐到商场的工作柜台,用家里带来的水果刀先后将老陈与何某刺伤。
经鉴定,老陈外伤致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评定为八级残疾。
经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关大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正处于发病期。
但在此之前,关大姐并不知晓自己患有精神病。只是从同事和家人口中得知,关大姐在做这份工作期间,时常说自己压力很大。
因此,老陈将关大姐及监护人以及关大姐的用工单位博西公司、劳务派遣单位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定,博西公司赔偿老陈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6万余元,诚信公司承担其中20%即4.3万余元的补充责任。
博西公司和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案发时是否为工作时间?
博西公司和诚信公司的代理人张律师认为,关大姐当天为休息日,而且案发在午饭时,是不属于工作时间的。
老陈的代理人傅律师则说:“关大姐所从事的促销员工作是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当天上早班,时间是8:30~16:30。”
法庭裁定:诚信公司与博西公司认为关大姐在非工作时间犯案,但并不能提供相关依据。
而关大姐的劳动合同载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审中,何某与老陈的陈述都是,事情发生在关大姐早班上班时间。除此之外,何某在一审中的证词以及关大姐在公安的笔录中,都提到事发前利用公司专用手机报销量。
所以认定本案损害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
焦点二:用人单位在录用前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精神健康检查?
这次,傅律师这次率先说话了:“诚信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精神健康检查,便将人派遣至博西公司工作,继而伤害他人,属于不尽职行为。”
张律师则表示,关大姐2011年1月正式工作前已经体检合格,而且未发病时与常人无异。作为用人单位,对正常员工进行精神方面的健康检查是不正常的。
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选任考察及履行职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应当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
关大姐属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病人,虽然该病例具有反复性和隐蔽性,但关大姐和诚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距事发时已经一年有余,而且关大姐的亲属和同事也说过,她平常曾反映,工作压力比较大,诚信公司应该对此有察觉,所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过错。
焦点三: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伤害?
张律师说的观点是,关大姐在上班前就准备了刀具,还一直藏在袖子里,可见她捅伤同事是蓄意行为,而她与老陈讨论工作问题只是为这个行为创造条件,所以不能说它和工作有关系。
傅律师则反驳说,虽然关大姐伤人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所必需的,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是因工作原因引发,而且关大姐本人和博西公司在一审中也主张,矛盾起因是因为关大姐在工作中受到排挤。
法庭裁定:诚信公司是关大姐的用人单位,博西公司是她的用工单位。她这个行为又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从因果关系上看,关大姐在工作中受到排挤又是矛盾起因,也就是说,损害行为与她履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
依据这些事实,可认定这个损害的确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剑,最后,法庭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