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农民老汉买火枪打猎被判缓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4-10 08:33:49

  案讯速递

  买火枪打猎老农被判缓刑

  刘某是湖南省安乡县的一位老农民,经常带火枪到树林中打猎。他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1997年和2006年,刘某在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的老家,分别以300元和30元的价格购得两支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长、短火枪。之后,刘某将两支火枪藏于自己位于安乡县安凝乡某村的家中,并经常携带长火枪在自家附近的树林中打猎。2012年11月14日,湖南省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其家中查获长、短两支火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该两支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属前装式火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两支,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持有枪支系用于生活狩猎,尚未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通讯员 陈代辉 编辑: 付念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