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货运公司运酒,酒被弄丢,当事人不想着怎么正当维权,却伪造发票,找来“托儿”配合,声称自己丢失的是价值近20万元的茅台酒。因货运公司拿不出证据,初审和二审均败诉。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监督了这样一起“天价茅台酒”虚假诉讼案,为货运公司挽回了损失。
运送酒却弄丢了
2010年11月13日,刘某委托烟台某货运公司将20箱酒发往广西南宁,但没有选择保价运输,也没有标明托运的是何种酒,仅付运费1350元。不知何故,酒在货运公司的场地丢了。刘某称,这些酒是53度的飞天茅台,总价值194400元,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被拒绝。
刘某称,酒是朋友王某的,王某把他告了。据悉,王某在法庭上称他于2010年11月10日自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了53度飞天牌茅台酒240瓶,单价810元/瓶,总价值194400元。于2010年11月13日委托刘某将酒自烟台发往广西南宁,收货人为郑某,运费1350元,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给付。
刘某未将酒送至约定地点,王某具状请求其赔偿损失194400元。对此,刘某承认了王某委托其托运的的确是茅台酒,法院由此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王某损失194400元。
无奈拿不出证据
待原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货运公司赔偿其损失194400元。
庭审中,刘某与王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成此案的主要证据。刘某还提供了贵州省贵阳市货物销售发票2张、原审民事调解书、委托书等证据,以证实涉案“茅台酒”系王某委托其运输至广西南宁,其再委托货运公司进行运输的。2011年9月,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刘某194400元。
货运公司虽然不服判决,却拿不出证据来反驳。之后,该公司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货运公司的过错,导致刘某交付托运的货物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提供的证据,货运公司无法反驳,而货运公司只赔偿5倍运费的主张,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茅台”发票现猫腻
货运公司觉得委屈,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民行部门调卷发现这一起赔偿数额巨大的调解协议竟只有一页纸。
检察机关派人赶赴贵州,对这批“飞天茅台”的来源和发票进行核实。检察官找到贵州某酒业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看到发票后连连摇头,称该公司没有经营茅台酒的权限,也没办法弄到这么多的茅台,这2张发票记载的内容不是真的。该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发票专用章,与刘某提供的发票上的印章不符。
检察机关又到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调取了贵州某酒业公司在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的纳税申报表。结果显示,该酒业公司的申报金额分别为1941.75元、53379.61元、27378.64元、1510.68元、36687.38元、0元、2679.61元,其总数合计达不到刘某所提供的发票所载明的194400元数额,而该公司在2010年11月仅入账5600元。
得知事情败露当事人不敢出庭
经检察机关内查外调,查实了贵州某酒业公司未向王某出售过涉案240瓶茅台酒,双方不存在买卖茅台酒的交易。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王某委托刘某托运的标的物系王某从贵州某酒业公司购买的240瓶53度飞天茅台、价值194400元,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13年1月,芝罘区院向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法院裁定再审此案,但刘某与王某却不敢出庭了。
近日,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芝罘区院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货运公司也避免了天价赔偿款。据悉,该案是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烟台市首例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对人民法院虚假民事调解进行检察监督并得以再审改判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