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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那些家具卖场霸王条款:质量问题商家说了不算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21 11:12:44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15刚刚开始施行,记者就接到了消费者的询问,想要知道自己在购买家具的时候签署的订货合同是否“不合法理”,是不是在不清楚状况的情况下便与商家签了所谓的“霸王条款”。

  王先生(化名)近日在逛家居商场的时候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在看中一样商品并且决定下订单的时候,发现订单中赫然印着以下几段话:

  客户须知:

  1、客户签订订货合同需支付全款。

  2、本公司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还,特殊原因可与本公司协商,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家具使用的实木,实木拼花是自然生长材料,自然的色差和不同的纹理是不可避免的,不属于质量问题;天然石材的自然色差、不同纹理、自然纹裂亦不属于质量问题。

  3、本公司所有产品不包含送货费用,如客户需要代办运输,我公司可协助处理,运输及搬运费用由客户承担。

  4、客户案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提货,本公司可提供延期一个月的仓储保管;若延期未提货,本公司有权调配部分产品的归属,客户需要时,交货期以最后期限日起顺延;如超出六个月未提货的,本公司有权处置合同产品,特殊约定情况除外。

  5、客户确认购买的家居(如大件不可拆分的家具、沙发等)可以进入电梯、楼梯楼道至入户,因测量不当造成不可入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

  6、本公司销售家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居行业标准》。

  王先生不知道订货单上这段“客户须知”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这里又具体哪一条属于不合法条款,记者为此询问了高通[微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敬云川律师,请他为消费者解析何为“霸王条款”以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遭遇到“霸王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是不是质量问题,商家说了不算

  敬云川律师首先向记者解释道何为“霸王条款”:“根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以王先生订货单上的“客户须知为例”,第2条中提到的“家具使用的实木,实木拼花是自然生长材料,自然的色差和不同的纹理是不可避免的,不属于质量问题;天然石材的自然色差、不同纹理、自然纹裂亦不属于质量问题。”并不合理,是不是质量问题商家说了不算,如果发生纠纷,应该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进行证明——也就是说由商家来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而鉴定费用应由商家出。

  商家无权处置客户已经购买的商品

  在“客户须知”的第4条中提到:“如超出六个月未提货,本公司有权处置合同产品”,敬云川律师表示这是一条“霸王条款”。他说:“商家无权处置合同产品。客户已经缴了全款,其迟延提货,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但商家可要求客户承担因客户迟延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敬云川律师还说道:“订货单上的客户须知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根据《新消法》第26条,客户须知第4条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

  消费时候“长点心”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拿出法律武器

  虽然今年3?15已经正式开始施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仍有商家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明知违法却以“钻空子”的心理来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订“霸王条款”。敬云川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长点心”,如果时候发现自己遭受到不公平待遇,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在下订单的时候如果发现累死“客户须知”的条款,可以要求商家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其次,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与商家进行协商,并修改相关条款。

  再次,如商家拒绝修改,消费者仍想购买商品的,若后续发生纠纷,其可依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主张条款无效;最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责令商家改正。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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