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也在滋生蔓延。从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到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从为了博取眼球、谋取不当私利的个人造谣,到为了扩大影响谋取更大不当利益的公司团伙策划,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2013年9月,为了精准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剑出鞘,激浊扬清。
网谣惑众为祸甚烈
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大步发展让无数人成为网民,网络世界的风吹草动已然能快速投射到现实世界中来。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相伴相生的是,网络谣言也在不断滋生、逐渐升级。
“抢盐”风波、“山西地震传言”、铁道部给外籍遇难者巨额赔偿、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种种网络谣言蒙蔽了真相,侵害了公民利益,甚至引发了公众恐慌。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法律的底线都是不容突破的。2013年8月20日,曾制造与传播3000多条网络谣言的“秦火火”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其所炮制的多个哗众的谣言被曝光。随后,在网上一手制造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的傅学胜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各地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纷纷见诸媒体。
刑罚亮剑激浊扬清
为在司法实践中精准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刑法修订时,互联网根本就没有那么发达,对于‘公共场所’的考量也不会涉及到网络空间,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越来越盛,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在坚持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将‘公共场所’的概念扩展到网络空间,与社会实践的发展相一致。”2011年曾经在网络上组织过“辟谣联盟”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谣言的制作者和恶意传播者构成对其言论自由的滥用,不但对受害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对公共信息网络秩序造成损害,通过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和预防确有必要,可以发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肯定了以刑罚打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特别指出,《解释》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坚持了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并重的原则,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据此,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指引司法成效显著
那么《解释》在实践中究竟有何实效?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杨子良。杨子良告诉记者,他手头正在办理一起因网络删帖而涉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上诉案件,《解释》的出台,及时回应当前新的犯罪形式,明确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
一直关注着网络谣言发展情况的吴丹红也告诉记者:“去年‘两高’的司法解释震慑力非常大,尤其是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以后,网络谣言被大家视为公害,人人喊打,一大批造谣传谣的人也自动把博客、微博、微信上的谣言给删除了。应该说,这个司法解释的效果非常明显。”
正如2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所报道:网络舆论的负能量魔咒被打破,网上正能量有效壮大……网络谣言明显减少,微博等互动环节趋于理性平和。微博正面话题比例达60%,微博微信等互动环节好评率达70%以上,“大V”发言趋向谨慎。网上正面力量已经初步“夺回麦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