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了,但我始终是孩子的父亲,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啊,想跟孩子聚一聚,怎么就那么难了呢?”今年1月初,吕先生(化名)听闻前妻将把孩子转回老家读书,并设定父子见面的各种条件后,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院。日前,思明区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解,导报记者参与了调解过程。
纠纷
“前妻没跟我打招呼,就把儿子转回她老家读书,还把户口转走了!”吕先生大吐苦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两年前吕先生与前妻陈女士(化名)离婚。“当时的民事调解书写明,儿子由前妻抚养。我负责支付抚养费到儿子满18岁为止。但调解书中对于探视权未做约定。”离婚后,吕先生就一直没见到儿子。后来他从学校了解到儿子转学回前妻老家的消息,便赶紧联系前妻。但前妻说:“见孩子,可以,但需要到老家的公共场所或者学校来。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两个小时。”
“她老家离厦门不近,一个月一次,还只能在她老家。我父母亲怎么经得起这个奔波!”吕先生不干了。他提出“每月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个以及第四个周五下午将孩子接回厦门住,周一上午送儿子返校。寒暑假轮流抚养”。对此,陈女士也不同意了。“你有探视权没错,但是你的要求已经超过探视权的范围。探视,你可以到孩子的学校或公共场所,每个月两次,不同意到厦门来生活。”
调解
对于吕先生来说,他虽然离婚了,但是拥有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应该尊重抚养人和被抚养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尽量避免给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造成困扰。
对于陈女士来说,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多角度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发展是没错的。而从法律角度,吕先生是孩子的父亲,有探视权。从情理角度,吕先生的父母思孙心切,且已经上了一定年纪,如长期长途奔波看望孙子,不太现实。
因此,在法官和导报记者的调解下,陈女士同意吕先生每个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每月的第二周或第四周,周六上午接孩子回厦门住一晚,周天下午5点前送回前妻老家;也可每月的第一周或第三周周末去前妻老家探望儿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限在3小时以内。”
建议
亲情是无法割断的,当爱已成往事,孩子却永远是父母的宝贝,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要把“离婚”当挡箭牌,阻隔一切联系,应该理智地看待探视权,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