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疏忽侥幸还是主观故意?
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间,何朝斌以博强工具(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汕头、普宁等地采购仿真枪16批,并以包柜的形式委托赵国旭报关出口。赵国旭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至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朝海报关行将上述货品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报关出口,其中一柜在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件支。另外,在已走私出口的货柜中缴获仿真枪一支,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 ,为自制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其余12304支为仿真枪。
何朝斌在法庭上辩称,美国客户用邮件把货物的图片发给他,说是玩具枪,他就没想那么多,一直认为涉案的这一批枪支就是玩具枪。从采购到委托出口的过程中他也从没有看到过那批枪支。自己也不清楚玩具枪、仿真枪、气枪的区别,对枪支认定的标准也是在落案后看到枪支鉴定书才知道的,并表示如果知道是仿真枪也不会做这种业务了。
而赵国旭称,自己对伪报货物品名一事并不知情。何朝斌跟他说货物是塑料玩具枪,他就只是将装箱单从何朝斌手里原封未动地交给朝海报关行。他在报关过程中,所做的也仅仅是接单,把单交给操作部,其余的事项他一概没有负责。他表示也从来没见过那批涉案的枪支实物。
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
公诉人称,何朝斌之前的笔录已经表明,何朝斌在侦查阶段已稳定地多次供述自己已明知走私货物为仿真枪的事实。公安部已有明确的认定仿真枪的标准符合,即枪口比动能大于1.68J/c ,小于1.88J/c ,与制式枪支外形相似接近。何朝斌从2009年开始走私此类货品,共完成20多单,对于货物不能邮寄等细节、美国的枪支管理的细节都说得十分具体,主观上完全可以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另外货物在报关时,赵国旭没有要合同和发票,何朝斌也没有给。说明二人主观意识上已经意识到这是枪支,不存在不知情的问题。
何朝斌的辩护律师丁一元当庭提出了一份材料作为证据,材料包括三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往的涉及枪支认定的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辩护人认为,在这几起案件中,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与本案接近,但广州中级法院并没有将与本案相似的枪状物被认定为枪支,希望法庭将这几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枪口比动能小于10J/c的枪支不具备穿透皮肤的杀伤力,公安部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中,枪口比动能由16J/c降至1.6J/c是没有法律和科学依据的。
法庭没有当庭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