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记者就垃圾短信向六部门投诉 均未获处理结果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14 08:34:49

  延伸

  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维权意识仍有待提高

  互联网时代,由于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繁多,侵权主体认定困难,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面临诸多难题。公安部自2012年以来曾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动。但实际上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功的案例极少。

  与此同时,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研显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有的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有的则因为当事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诉讼得到救济而中途放弃。

  从法律维权途径来看,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泄露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3年也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界定了个人信息范围等,为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而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也规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释疑

  起诉信息泄露可能面临找不到被告

  释疑人: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确认下来,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张庭长表示,新消法增加的上述条款,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张庭长也指出,虽然新消法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民明知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却难以找到诉讼对象的难题。因为从现实中看,很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都采用幕后偷偷将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或销售给他人。现在公民贷款、购买车辆、房屋、保险等等很多消费环节都需要登记或提供个人身份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等个人信息,一旦公民发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很难锁定自己的信息是从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也就无从找到起诉对象,即使此类案件诉至法院消费者也会面临立案难、举证难和法院认定难。

  对此张庭长建议,有权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民信息的管理。此外对于未经公民个人同意使用公民信息的经营者应该加大惩戒,为每个公民都营造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护,个人生活和工作不被打扰的环境。

  声音

  “禁止信息泄露”给经营者戴上紧箍咒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生完孩子总有各种电话推销,刚拿到新房钥匙就有装修电话……”这些疑似与消费者个人活动产生关联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此次新修订的消法首次写入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和义务。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郎丹柯表示,这一条款给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

  郎丹柯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项法律。新《消法》尝试地做了一个规则性的条款,要求商家采取技术手段或必要的措施,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而旧《消法》中,就没有规定经营者的这部分义务。

  今后,经营者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时,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也就是说,对于需要消费者填写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的信息,经营者应该说清为什么需要采集,做什么用途?这样做可以避免无限度的收集消费者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条款也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编辑: 付念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