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患乙肝“不方便”给学生上课为由,递交了病假条。可这病假一请就是整整九年。近日,丽水市缙云一小学老师遭学校解聘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补发拖欠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补缴相关社会保险。
1991年,大专毕业的施某来到了缙云县雁岭乡金竹小学当老师。2004年下半年,施某被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随后,他便以生病为由递交了请假条,后经校方同意转至左库小学任数学教师。期间,施某认为自己患有乙肝,不能接触同事、学生,便一直没有到校上班。
2008年12月29日,施某以相同理由申请休假,左库小学考虑到施某实际病情,酌情批准离校休假一年。但一年病假期满后,施某仍未回校上班,也未继续办理请假手续。校方多次催促施某回校上课均未果。
为了约束施某,2012年9月1日,校方与施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据校方介绍,签订合同后,学校曾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提醒施某,还同时电邮了请假规定,但施某依旧没有回学校。
而自打2007年9月施某的关系转到左库小学后,到2012年10月,校方还是给未上过一天班的施某发放全额基本工资。2012年11月,校方补扣了施某2012年1月-10月工资的20%,此后一直发放给他80%的基本工资,直到解聘。
2013年4月17日,经缙云当地教育局批准,校方最终解除了与施某的聘用合同。
然而,施某得知后,认为解聘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缙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聘用合同关系,并要求学校补发拖欠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补缴相关社会保险,但遭到了驳回。随即,施某将左库小学诉至缙云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在2013年3月6日医疗期满后,缺勤已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校方可解除与原告施某的聘用合同,故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
但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施某仍然不服,继而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案二审终审,认定校方解聘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