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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亚马逊购彩电遭撤单 称发货后合同才成立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10 16:44:50

  组建维权QQ群发起集体诉讼

  刘先生决定召集消费者发动集体诉讼,并专门建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一下子就进来80多人。这些人里居然还有我的朋友。”他说。

  目前,“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聚集了94名消费者。在此之前,还有消费者创建了“网购维权群”,目前群内有维权者221人。

  记者了解到,“网购维权群”中包括陈先生在内的3名消费者,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亚马逊公司,3起案件由同一位公益律师代理,案件均于3月3日开庭审理。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创建的“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的消费者,准备等陈先生等人的案件宣判后,再去朝阳法院起诉。

  被告说法

  亚马逊代理人:确认发货了合同才成立

  法庭上,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订单。

  该人首先表示,原告陈先生不是适格原告,理由是其提交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电子邮箱是原告本人用于在亚马逊购买商品的,或原告本人是亚马逊网站的有效用户、曾提交过订单。

  即使原告是适格原告,双方也没建立起有效买卖关系,因为合同未成立。

  该人具体解释说:“我方交易流程设计表明,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前需注册成用户并同意相关交易规则。在消费者注册时,亚马逊已经作出提示,消费者注册视为同意受到交易条件的约束。”

  该人称,根据亚马逊的约定,对商品进行价格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亚马逊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后,才意味着合同成立。

  亚马逊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并发送电子邮件,其法律效果是使要约生效,而非使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也有权取消订单使要约失效,因为“受要约人可以拒绝要约”。

  因此,亚马逊网站取消订单时买卖合同还未成立,网站没有义务提供涉案商品。

  为了证实上述说法,亚马逊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注册时,亚马逊网站已提示交易规则,“涉案订单处理方式并未逾越此规则,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消订单没有过错”。

  涉案的长虹电视,市场价为1799元,是亚马逊161.99元“特价”的11倍。

  “涉案订单取消的原因是什么?”被法官问到这个问题,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因是后台出现故障,商品价格标错了。“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是我方的努力目标,但这是不现实的。”

  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法官,定价是自动生成的,亚马逊网站每天处理数十万单交易,内在机制是自动生成的,只有出现不正常交易信息报错后才会有人工介入。取消订单是因为后台逻辑演算出现错误,进而导致价格错误。

  2013年11月26日下午1点开始,亚马逊系统收到订单急剧增长报告,短时间内增加了几千单,在半小时收到接近一万单订单。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价格有误,随即将展示页面撤掉,并向用户发邮件要求取消订单。

  法庭上坦言未采购过促销彩电

  但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承认,虽然商品信息显示“暂时缺货”,但不影响消费者下单。

  “涉案产品能实际交付吗?”法官问。

  该人答:“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没有库存。”

  “没有货能放到网络上出售吗?”法官追问。

  该人答:“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的。”

  该人认为,涉案产品网页既然标明了缺货状态,“原告应知被告无法交付商品”,“原告称双方确认订单达成一致,是单方认识”,“涉案商品明确标明缺货,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消费者对其状态明知,其下单行为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

  庭审临近尾声时,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给法官讲了一套大道理:“(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在实践上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这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方希望法院了解,在处理成千上万单商品订单所形成的交易规则是促进电商交易的必要行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交易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惯例,应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保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取消订单的权利,是为了电子商务的经营发展。”

  由于双方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制晚报》记者体验发现,虽然亚马逊在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对合同成立条件进行了“公示”,但标识明显不突出,且无论是否点击查看,消费者均可正常注册用户、购买商品。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当当网、1号店等电商网站中。

  记者了解到,去年亚马逊曾因同样的问题被起诉,并被法院判决败诉,虽然当时就被法院指出问题,但至今如故。

  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亚马逊的做法在国内电商行业中不少见,单方制定规则随意取消订单,这是电商敢于大玩价格游戏的原因。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记者 王晓飞 编辑: 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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