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谈及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们积极提案,回应了公众的诸多殷切诉求这件事情,大家都觉得值得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感到有些美中不足。从两会的会期、代表委员的人数和结构上来看,面对那么多国家大事,怎么能够仔细、认真、负责且专业到位地进行提案、审议、裁量、均衡和判断取舍呢?既然不能起码是难以确保,便难免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思考如何完善两会的构成及其运作制度,让我想起参与型行政,或许在另一个层面可以从过程的角度来弥补“两会”的不足。
所谓参与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用了24个“治理”,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其中,作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强调要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其实,推进参与型行政,正是这种“治理”理念的体现,也是实现《决定》所提出的“有效的政府治理”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支撑。
参与型行政体现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和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要求,是“有效的政府治理”本身所追求的目标,亦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通过法律保证人民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来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方式,强化公务人员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的价值观,有助于政风淳化、服务优化、效能提高以及执政能力增强,创造一种政民协治的新秩序。
参与型行政强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过程,承认其一定的主体性而非完全的主体适格,这种新理念有助于确立政府的责任,同时防止“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对人民负责任,是政府合法性的体现。推进经常性、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保障私人积极而有序的参与,有助于促使政府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履行其职责,实现依法执政。
参与型行政注重私人的权利实现,以参政权为基础,为人民依法参与整个行政过程提供保障。强调和充分尊重私人的参与权利,作为私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并赋予私人对有关信息的请求权、对有关过程的参与权以及对侵犯其相关权利的司法救济请求权。
参与型行政强调通过参与行政改革,将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私人参与相结合,注重政、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所形成的互动过程中,实现《决定》所指出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兼顾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与私人利益的全面、合理的保护,更能增进政民之间的信赖关系。
参与型行政是依法执政价值追求的体现,倡导私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人民“监督”权,依法、有序和全方位地参与行政的全过程。这既体现民意,又约束政府的行为,有助于推进政风建设和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正如毛泽东所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致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参与型行政以法治行政原理为指导,倡导真正的参与和政民协治。《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型行政中的各方主体都应当以法规范为行为准则,使“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成为实现政民协治的手段保障,使参与型行政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