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机发广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2-22 08:43:31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3月24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另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做了详细说明,全文如下。
为了适应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工商总局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认真研究修改,以治理虚假广告为中心,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提高法律责任的幅度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对现行广告法作出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75条,主要内容如下: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