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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手机丢失,谁负责?快递公司、手机卖家各赔一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2-19 16:00:58

  通过快递公司寄发的手机,收到时只剩下了充电器等附件,手机主机不见了!在龙游上班的祝小姐遭遇了郁闷事儿,究竟该谁为此事负责?手机卖家?快递公司?

  江山上余镇的龙女士通过我市一家快递公司,给在龙游工作的祝小姐邮寄了一部手机。这部手机是祝小姐2月4日在龙女士手机店订购的。没想到,祝小姐收到包裹拆包时发现手机不见了!

  龙女士找到快递公司索赔,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没有进行保价,按照《邮政法》规定,公司只能给予“运费的3倍”赔偿。“快递公司以一句未保价就能推掉所有过失?那以后谁还敢寄包裹?”2月14日,龙女士和祝小姐一同来到江山市消保委投诉。

  包裹内只有附件没有手机

  手机价款为4300元,购买可获赠300元话费。当初祝小姐就是冲着这诱人的“购手机送话费”活动而购买的。因为没有现货,祝小姐付了全部货款后,要求店主龙女士把手机邮寄到龙游。

  龙女士通过快递公司把手机寄出,祝小姐收件后却发现包装盒内竟然只有电池、充电器、数据线和其他附件,手机主件不翼而飞!

  祝小姐把这个情况告诉龙女士后,龙女士便找快递公司理论,要求赔偿,但对方不承认快递件丢失。后来,祝小姐通过快递单查到快递公司当初收件的重量与其现在收到的包裹重量是相等的。

  这事三方都有责任

  江山市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快递员没有现场查验已经封口的包裹就接单,祝小姐收件时没有在现场拆包就签字走人,龙女士寄件时既没有填写快递物件的名称,也没有按快递员提醒进行相关保价处理,这说明三方都存在问题。

  快递公司提出的3倍运费赔偿不合理,因为根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快递公司在受理快递时未验视快递件事实存在,加上“保价”与否不是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所以快递公司在此事上存在一定过错。

  而作为店主的龙女士,也应当承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赔偿祝小姐受到的经济损失。通过工作人员的进一步协调,最终快递公司和店主龙女士同意各赔偿给祝小姐2150元。

  提醒:收寄物品要仔细检查

  江山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快递物品时要仔细填写快递单,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重要内容,对贵重物品或易碎物品,可以购买保价服务,并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对方在收货时仔细检查,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可要求快递员当场签字认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通讯员 周连贵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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