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处理机构
衢州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负责统一受理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衢州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各环保分局负责处理所辖区域的举报。
三、奖励经费来源
市本级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奖励经费在排污费收支预算中安排。
四、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七)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也可以通过信函、来人或网络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信函或来人举报。衢州市西区江郎中路2号环保大楼一楼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接访室,邮政编码:324000。
(三)网络举报。邮箱:qzhjjczd@163.com。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七、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举报案件罚款数额的20%;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举报案件罚款数额的30%。以上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进行奖励。
(二)举报第四条第(五)、(六)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举报案件罚款数额的15%;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进行奖励。
(三)举报第四条其他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举报案件罚款数额的10%;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进行奖励。
八、奖金领取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衢州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衢州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处理
衢州市环境保护执法支队受理、处理人员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接到举报后,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
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三)涉及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衢政办发〔2011〕13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有奖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