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监管办获悉,我市首起经法院受理的招投标串标案已于上月30日判决生效。
2012年5月,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办发布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混合池纤维转盘滤池设备采购的招标公告,预算价为700万元。被告人曹某为达到中标目的,利用挂靠的江苏鹏鹞环境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资质及借用江苏蓝天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林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江苏鹏鹞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后该次投标因投标人投诉而被废标。
2012年8月,市污水处理厂再次发布了该项目采购的招标公告,曹某再次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被告人张某也借用江苏瑞丰环保有限公司、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菲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明洁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及自己的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经同行劝说,曹某与张某决定合作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约定利益分成等。
因考虑到参与投标的单位太少,曹某又向江苏3家公司借用资质,之后确定了11家公司的投标价并制作了标书。张某向6家公司的基本户上分别汇款1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曹某向两家公司的基本户上分别汇款1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上述投标保证金均交到市公监管办。11家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参与了投标,经评标,江苏鹏鹞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590万元。
市监管办工作人员在核查该标的过程中,发现有串标嫌疑,该标作废。2013年4月,该项目进行第三次招投标,由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445万元中标,由此避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5万元。受理该案的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致使招标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曹某犯串通投标罪,处罚金8万元;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处罚金6万元。两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