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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染罚款不是办法 浙江法院出狠招停水停电强制停产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18 16:15:13

  惩治环境污染,在我国,司法之剑频频亮出。

  落实到我省法院,剑法步步升级,招式创新,力求快、准、狠。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有关案件情况,并发布了8件环保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今年判了22件

  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35人,最高被判处3年6个月;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会议还透露,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公益诉讼,全省法院正在探索由各地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就是其一。

  “因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明确规定。”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解释。

  浙江做法:裁执分离

  强制污染企业停止生产

  法官前脚刚走,污染企业又偷偷开工了……

  “罚款不能解决问题,强制执行停止其生产才是最有力的处罚。”省高院行政二庭庭长危辉星向记者重复此话。

  可是怎么执行呢?这是困扰法院和环保部门的一大难题。

  今年以来,省高院在台州全市两级法院,以及温州乐清法院探索实施“裁执分离”。

  裁执分离,通俗说来,就是“裁”还是法院裁,审查环保部门所作出的“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定执行效力;“执”就交给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与当地政府配合完成了——停水、停电出狠招。

  今年1月至11月,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并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环保非诉行政案件91件,行政机关反馈实施完毕87件,实际执结率达95.6%。

  “这个执行效果相当好,不是‘一般’提高,是‘极大’提高。”危辉星希望,2014年,这一招将在全省推广。

  案例:温岭某铜业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非法铜棒生产,大量气味刺鼻的含铅烟尘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的,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指导下,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就执行工作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形成详细的执行方案。

  2013年11月1日,该局进行了强制执行公告。11月14日,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在电力、公安等部门及当地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对该案实施了强制执行。

  浙江做法:

  投诉没解决可以民告官

  写信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被当信访处理,没有最快速度得到解决,怎么办?

  两种选择,一是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危辉星用案例解读涉及环保事件的“民告官”。

  案例:从2002年开始,范某做起了渔业养殖。2012年11月,他写信向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反映,5月份以来有人开办餐具洗涤厂,所产生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其养殖鱼类大量死亡;要求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范某的投诉信件,但未作出行政决定。后范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这是信访,还在办理信访事件期限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期限的规定,决定驳回范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范某不服,以嘉善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将该投诉行为定性为信访,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范某在信中反映的问题属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职责范围。故判决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不断降低的过程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环境污染罪”。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周步青分析)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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