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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其实是改良的审批制,与英文法律界定的核准制相比,中国的“核准制”有两大特色:1.重审(批)轻核(查);2.核准权在证监会而非交易所。
发股票就是发钞票,所以股票发行一定要有法可依。人类第一部完整的《证券法》是美国人在1933年制定的。
与之相伴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和证监会也同时诞生。其法律依据是“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交易所-证监会-证券商。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证券市场的形成是先有商,后有所,再有会,所以是“强商-弱所-弱会”,股票的发行审核权主要在证券商和交易所,证监会的注册程序大致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报备程序”。英国、欧洲和中国香港的股票发行以核准制为主,而根据英国法律,股票发行的“核准权”在交易所,而非证监会。
中国的股票发行起初是计划经济的审批制,2001年3月28日才开始实行核准制。中国的股票发行核准制把“核准权”从交易所转移到了证监会。此外,证监会当时保留了1993年起设立的“内核”发审委,该机构如保密局一样,明文规定委员“身份保密”,并实行无记名投票。一直到2003年12月,发审委才“弃暗投明”,公开委员身份并实行记名投票制,从此打开了股票发行的“黑箱”!但无论是在“黑箱”还是透明的发审委时代,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其实是改良的审批制,与英文法律界定的核准制相比,中国的“核准制”有两大特色:1.重审(批)轻核(查);2.核准权在证监会而非交易所。
人们会说:把发审委下放到交易所不是很简单吗?这就又涉及到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色”。和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相比,中国实行的是会员制交易所,其特色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和美国的交易所会员相比,最主要的差别在于:美国的会员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分红权,有参与交易的特许经营权;而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只有缴费权,名为会员,实为“费员”。交易所并非不营利,只是不为会员牟利。交易所由证监会直接管理,所收各项费用的归属权从未见明文约定。所以,要真正实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或注册制都必须事先改组证券交易所。由此判定:中国并没有真正实行过股票发行的核准制。
无论是美国的注册制还是英国及中国香港的核准制,股票发行都要依法审核,关键问题在于由谁来审核?是证券商?交易所?还是证监会?这是证券市场“三位一体”的制度本身提出的问题。在我看来,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有三重含义:1.对中国特色“核准制”的否定;2.对美国股票发行制度的部分肯定;3.要求证监会放权推动股票发行的市场化。过去,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改良的核准制,中国证监会的“恋权症”溢于言表,其市场定位绝非职业“裁判员”。历届证监会主席历年来的报告都包括本年度融资多少,这就类似于球队或球场经营者的财务报告,而裁判员对规则和观众负责,本不应该关心经营性现金流!
如何推进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呢?首先,如肖钢主席所言,要修改《证券法》,删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核准制”及相关条款。其次,要改组交易所,让交易所成为营利性的公司法人并实行股东会员制。第三,实行“发-审-核”的三权分立:发行权下放到公司制的交易所;审批权还给代表投资人的证券商;核查权留在保护投资人的证监会。在“所-会-商”三位一体的制度中,“发-审-核”三权分立会将证券市场的决策中心从融资方转移到投资方,从而自发地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提升社会的直接融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