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一阵急刹车,市民王女士脚下失衡,手上的镯子也顺势摔在地上,碎成两半。心爱之物就此损坏,王女士遂将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5万元赔偿款。12月5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客运公司除承担王女士的医疗赔偿外,还要为损坏的镯子赔偿两万元。
2012年6月7日晚9时许,王女士从雁滩天庆花园站乘坐130路车去往西关,上车后车辆启动行驶大概100米左右,公交车突然紧急刹车,王女士脚下失衡,摔倒在地不说,带在手上的翡翠手镯也摔碎了。王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经查验伤情无需住院。但心爱镯子的损坏令她很是生气,多次找到客运公司商讨赔偿问题,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多番争执无果后,王女士家人将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1026元;手镯损失1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对手镯品质以及价格进行鉴定和评估,结果为2.5万元。作为被告方的客运公司辩称:王女士诉请的医疗费合理部分其愿意承担,但对于手镯的损失15万元不应由客运公司全部承担,事发时原告没有扶好坐稳,司机因紧急避险而刹车导致原告摔伤,王女士也有过错。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翡翠手镯在个人随身财物中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原告王女士作为翡翠手镯的财产所有权人,在佩戴翡翠手镯时应当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佩戴的手镯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作为被告方的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1026元;赔偿翡翠手镯损失2万元。王女士的翡翠手镯残件归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