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杭州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被告方深圳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拒收法院传票,缺席审理;原告是杭州一知名通信企业的采购经理,因精神状态不佳,也没有出庭,委托两位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庭审放在第六法庭,气氛肃穆。
代理律师称,被告方因公司业务纠纷,诽谤原告金先生(化名)对其法定代表人易女士(化名)意图不轨。被告方的行为不仅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还令原告在经济、精神方面承受巨大压力,已构成侵权。据此,诉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侵权责任,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等。
原告律师说:9月17日,为引进低成本供应商,金先生与同事魏先生前往广东东莞业务考察。易女士所在的公司作为被考察方,已提前在宾馆订好房间。
当晚6点,金先生与同事抵达酒店,与易女士一起吃了晚饭。席间大家喝了几瓶啤酒,聊得还蛮愉快。饭后,双方道别,金先生回到自己房间准备休息。
十来分钟后,金先生听到“砰砰”的敲门声。
他一看,门口站着刚离开不久的易女士。易女士两手各拎一只纸袋,满面笑容。出于礼貌,金先生侧过身,邀请她进门聊。
易女士寒暄几句,从纸袋里掏出一盒茶叶、一个红包,一面往金先生手里塞,一面反复强调,这都是个人一点心意,和公司业务无关。金先生不肯接受,易女士抓住他的手和胳膊,两人推搡起来。
据金先生上交公司的“自述书”中所写,易女士很能说,口口声声称“考察结果不影响交情”,自己几乎插不上话。两人僵持了约十分钟,易女士十分恼火,嗓门也变大了:“你到底是不是男人?怎么这么磨磨叽叽的!”金先生怕外人听见,忙劝对方声音轻一点。
见金先生态度坚决,易女士不得不答应把钱拿回去,但就在关门的瞬间,她又把红包从门缝里塞了进来。
金先生捡起红包冲出去,一直追到电梯口,两人争执不下,转回房间。经过一番理论,易女士最终妥协。
律师说,从易女士敲门到最后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了半小时左右。
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里提到,第二天早上,金先生和同事对易女士所在的公司进行了考察。根据己方公司的采购需求,金先生在考察意见中提出:对方条件不合适。
得知这一结论后,易女士所在的公司通过传真向金先生的公司发送了一封《关于终止业务往来事项联络函》,并以邮件形式联络公司高层,称金先生在考察期间对易女士意图不轨。易女士也向当地警方报了警,但因“意图不轨”取证困难,警方受理后没有立案。
金先生很快被公司停职调查,同事们也对他议论纷纷。经医院诊断,金先生患上了抑郁症。
“被告方的做法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害。”代理律师说,“原告至今没能恢复正常工作,经济损失是其一;信用度下降,影响后续升职、发展是其二;个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是其三。”
律师说,由于金先生职位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公司处理时非常谨慎,在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建议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法律证实了他的清白,才能继续回去上班。”
金先生今年41岁,有妻儿,从事采购工作约6年。代理律师说,他现在基本待在家里,身心状态都很不好。
律师紧接着出示了5组证据:对方公司发来的《联络函》复印件,邮件内容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金先生的停职通知以及门诊病历诊断说明书。另外还有一份补充文件——同事魏先生向公司提交的“自述书”。据魏先生说,易女士也给了他2000元红包。
“在考察过程中,被告方偷偷在原告背包底部塞了5千元。”律师说,“原告回来后才发现,已经全部上交公司审计部门。”
法官宣布,被告方缺席审理,视为自动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因目前说法均来源于原告一方,事实仍有待调查,原告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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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就是缺席审理;依法宣判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就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理/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什么是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四方面来确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