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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回应婴儿安全岛 保护儿童优先并非鼓励弃婴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2-03 08:54:20

  今年7月,针对建设婴儿安全岛问题,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明年年初,深圳将建起广东省第一个“婴儿安全岛”,建安全岛是人道关怀,会不会鼓励遗弃?

  一问会否助长弃婴?

  遗弃不可避免时更能保障安全

  记者:建立安全岛,是否会造成变相地鼓励遗弃?

  唐荣生:由于疾病、观念、性别等原因,弃婴的现象从未绝迹。对于弃婴行为,法律、制度等方面应该有相应的惩处,但就福利机构而言,面对弃婴行为的客观存在,与其伤害孩子,不如把孩子保护下来。

  我们福利机构不会对弃婴者追究任何责任,只是希望能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设置安全岛也许改变不了遗弃的行为,但可以改变遗弃的结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不到万不得已肯定不会遗弃。安全岛不设摄像头,报警按钮也设置了延时功能,减少弃婴者的心理负担是必然的。但设置安全岛的目的就是希望在遗弃行为已经不可避免要发生的情况下,给无辜的孩子一个更能保障安全和健康的“避风塘”,而不是被遗弃在生命安全难以保证甚至无法生存的地方,因此并非客观上鼓励弃婴。

  记者:深圳首个安全岛的筹备情况怎样?将如何发挥作用?

  唐荣生:首个安全岛将设在深圳社会福利中心门外,由现有的保安亭改建而成,面积约10平方米。配置的设备包括婴儿保温箱、婴儿床、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空气清新器等,还将放置一些水、纸尿裤等用品,并定期更换。

  安全岛设有延时报警按钮。弃婴者将孩子放入安全岛后,按动报警按钮,3分钟后报警器会自动报警。工作人员就会第一时间赶去安全岛,将孩子送入更安全的区域,同时第一时间纳入收养程序。安全岛外要张挂“婴儿安全岛”标识。

  二问有何法律依据?

  依据国际公约及国内法,保护儿童优先

  记者:弃婴是不是一种犯罪?

  唐荣生:弃婴是违法行为,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遗弃在能够得到救助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罪名为遗弃罪。二是遗弃在不能够得到救助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记者:建专门为遗弃婴儿服务的安全岛,有法理上的依据吗?

  唐荣生:首先依据生效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说明,保护儿童是第一位的。惩罚成年人不以停止或削弱儿童保护措施为前提或条件。如果以“为犯罪提供便利”为由否定婴儿安全岛,实际上把儿童利益退居其次,认定反犯罪比保护儿童更重要。

  同时,也依据国内法。父母遗弃亲生子女,就是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根据儿童视角第一的法理,国家监护人此时应该出场保护被遗弃的儿童。

  此外,安全岛“为犯罪提供便利”,这一说法也不成立。具有犯罪空间与提供犯罪便利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设立安全岛并无诱使犯罪的任何制度设计因素。

  记者:安全岛不设摄像头,没有协同违法的问题吗?

  唐荣生:安全岛不设摄像头与协同违法并无必然联系。不设置摄像头,旨在让送婴者解除心里顾虑,避免把成年人的顾虑直至伤害生命的消极举措与无辜的儿童捆绑一起,让社会人士认识到安全岛是比传统遗弃渠道更加安全、更加富有多重保障权益(如日后的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服务)的儿童设施,并无反犯罪功能。

  识别犯罪嫌疑人和侦破工作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与福利机构无关,福利机构并无义务和职权超出自身专业而设计反犯罪的设施设备,社会也不应该求全责备于福利机构。如果把反犯罪进展过多与嫌疑人可能利用的设施挂钩,进而否定保护儿童的设施,实际上是成人视角居先儿童视角,不仅有违法律精神,而且与高度的社会文明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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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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