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自诉案件,岳父岳母告女婿遗弃女儿,要求追究女婿的刑事责任。
岳父岳母都五十多岁,嵊州人,女婿29岁,住杭州。
六年前,女儿结婚,生下儿子不久得了重病,去年年底在医院病逝。
开庭时,岳母拿着纸巾,不停擦眼泪,强调女儿是被女婿逼死的,女儿住院不到一年,女婿就再也不来看她了,医疗费、生活费通通不付。在病重时,甚至还去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女婿在女儿最需要关怀的时候给了她沉重的打击,才导致女儿受刺激,情绪低落,耽误了最佳康复治疗时机,最后不幸去世。女婿的行为应该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女婿出庭应诉。
女婿的律师反驳,岳母说的并不完全客观,女婿为妻子支付了医药费20多万元,而他的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元,又要抚养年幼的孩子,已经尽力了。他的行为从刑事上说,无论如何都没有到达构成遗弃罪的地步。
岳父母申请证人出庭,两个证人都是当初和女儿同一个病房的病友家属,以证明当初女婿照顾女儿时态度不好,有过打骂等不当行为。
医院护士长也写了书面证明,证明女婿自2010年7月以来再没有去医院看望女儿,也没有支付医药费。
女婿解释,其实他去过,但是在病房外匆匆待了十几分钟就走了,因为和岳父母关系不好,怕见面后再起争执。
岳母悲从中来,大哭:“我女儿可怜啊……”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