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应是教书育人、探索研究的学术机构,但一直以来却更像“二政府”的角色。一方面,在人事任免、专业设置、科研计划等一系列方面,都是校长说了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同时,学校内部行政等级森严,从校领导、系主任到教授、副教授都有对应的级别,浓厚的“官本位”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导致一些学者无心学术,削减脑袋往上爬。
200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明确将章程列为设立大学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学界和公众普遍将大学章程视为依法治校的标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更是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大学章程制订,有助于厘清政府部门和高校之间、行政和学术之间的关系,合理构建内部管理结构,让高校回到“大学之大,有大师之谓也”的本位,让校长治校和教授治学并行不悖。不过,目前的高校章程距离大学宪章还有一定距离。
首先,高校制订后报教育部核准的章程,在严格意义上讲仍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何谈依“法”治校?在国外,大学章程往往是隶属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体系,我国香港科技大学成立时,在立法会通过大学宪章作为一项专门的法规,香港科大的宪章就是香港法律第1141项。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呼吁,大学章程的制订有必要提交给全国和地方人大进行讨论审议。只有真正赋予其法律效力,才能树立政府部门、学校行政负责人对于大学章程的敬畏,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给予有力问责。
其次,大学去行政化提了这么多年,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症结就在于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干预。一方面,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师生没有话语权,学校经费要靠政府拨款,取决于“跑部钱进”的能力。同时,在具体的教学业务中,学校的自主权也是处处受制。前些年,还发生过某高校希望破格录取一名学生,当地招考办却以该生未过提档线为由拒绝提档的事件。
截至目前,全国1600多所公办高校,制定章程的仅有几十所。作为试点学校之一,湖南怀化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彭庆文就坦言,“不是写不出来,而是大家不想搞,因为不起作用。”在人事、财政、领导干部任免等大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情况下,高校制订章程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带着枷锁跳舞”。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高校的“独角戏”,政府必须要简政放权,减少行政约束和干扰,强化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比如,高校校长实行民主选举制,把权力交给广大师生;大学完全自主招生,不必拘泥于教育部门的划线。要做到这些,除了政府部门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更离不开人大、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张枫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