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粗心大意,从垫江县来主城办事的张先生在本月20日中午1时在歇台子同好酒店旁弄丢一条价值5万元的黄金项链。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律师表示,涉及金额较大,拾到者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
黄金项链掉落没察觉
张先生今年40岁,在垫江经营了一家售卖游戏点卡的小店。20日下午1时许,张先生独自开着面包车来到主城,在高新区歇台子同好酒店旁一家商贩处进购游戏点卡。当他准备开车离开时,旁边一男子提醒,才发现戴在自己颈子上面的黄金项链不见了。“这条黄金项链重100多克,价值5万多元。”张先生表示,发现自己黄金项链不见后,“在旁边好心人提醒下,我才想起拨打了110。”
昨日下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同好酒店附近,记者发现,该处有多家售卖手机卡、游戏点卡的商户。附近一家配钥匙、修锁的路边摊摊主也姓张,今年57岁,他就是目击者之一。他说:“当时我旁边还有一名力哥以及我的同事,都发现了的。”
张师傅称,当时他看到张先生打开的车门旁边有一根金项链,随后被一名中年男子拾到,当时他还以为是骗局。“拾起黄金项链的中年男子向旁边的一男一女不停地说着话,左手还拿起项链拍了几下,他们走得很慢。”
监控记录拾到者相貌
歇台子派出所民警很快到达了现场。民警通过调看附近乡村基、银行、酒店等配备的监控录像,发现拾到黄金的中年男子,监控显示,他先是用脚踢了踢,然后弯腰捡起黄金项链。
“监控录像显示,拾到者一行5人,有两名中年男子,一名中年女子,还有一男一女两名老年人,刚在乡村基用饭后出来。”张先生说,监控录像清晰地拍下了拾到者的相貌特征,如果对方归还,他将重谢。否则,将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拾钱物不还可能涉罪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表示,《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何律师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