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前妻分给自己居住的房产“合法化”,家住衢江区的毛某伪造了一份离婚调解书拿到法院要求司法确认。法官揭穿了毛某的行为,给他上了一堂严肃的法律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是违法行为。
“柴法官,我的那份离婚调解书弄丢了,这是我从前妻那里复印来的调解书,麻烦你帮我盖个法院印章确认一下。”10月18日上午,一名男子来到衢江法院廿里法庭,拿着一份离婚调解书复印件要求承办法官柴宏玮帮他盖个法院印章。
“你知不知道,你这么做是违法的?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柴宏玮细心核对了调解书,发现该调解书被修改过,便严厉质问该男子。
原来,该男人姓毛,去年3月30日经衢江区廿里法庭调解,与前妻童某离婚。当时,毛某认为离婚后自己可以申请建房,所以,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权力,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房产都让给了童某。但离婚后,毛某独立建房的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以致居无定所。
毛某为此找童某协商,童某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产让给毛某居住。但毛某一直担心若干年后童某变卦。毛某经“高人”指点,修改原来离婚调解书中有关财产的处理部分,其他内容一字未变。毛某拿着这份看起来一模一样的假复印件到廿里法庭想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法官一眼揭穿。
柴法官得知毛某修改调解书的真实原因后,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告知这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毛某听后既害怕又后悔。
柴法官建议毛某、童某走人民调解程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当日下午,毛某与童某一起来到设在廿里法庭的人民调解窗口,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房产分割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经过人民法庭的司法确认后,与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一样有效。
法官说法
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属于国家的机关公文,非法修改将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