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教育频道 > 教育新闻
大三女生实习期煎药被烧伤;法院判三方共担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19 14:57:34

  山东某科技职业学院大三学生孙倩(化名),今年8月份在聊城市某医院实习期间,在独自煎药时被溢出的酒精烧伤,造成头、面、颈、胸及双上肢不同程度伤残。

  事发后,孙倩在这家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尽快将孙倩的烧伤治好,特意邀请了山东省某医院的大夫采用一种生物膜治疗技术。不料,术后孙倩原来的伤痕不仅没有消失,还出现大面积疤痕。为此,孙倩将这家医院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原告>>医院和学校都有责任

  大三学生孙倩在实习期间烧伤。孙倩诉称,该医院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让其独自煎药,没有尽到指导义务;在该医院治疗期间,术后出现大面积疤痕,对她的工作、生活、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孙倩认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孙倩还表示,她是山东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校在教学、实习管理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她认为学校也应该对她的烧伤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方支付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2684.02元。

  医院>>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烧伤

  聊城市某医院辩称,在实习期间,孙倩在操作时违反操作规程,向点燃的酒精锅中倒酒精引起火灾导致个人烧伤;另外,医院采用生物膜技术治疗是经过孙倩及家属的同意,至于出现孙倩现在的疤痕增生与其体质有关,与治疗不存在因果关系。

  山东某科技职业学院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在实习单位,学校不应承担过错,且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予孙倩2300元补偿。

  法院>>学校、医院管理疏漏但实习生也有过错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孙倩在校外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校应指定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而孙倩所在学校山东某科技职业学院收取学生实习费用却未履行相应职责,其行为与孙倩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实习单位应选派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一般为中级技术职务以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实习带教工作,对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对实习人员因技术问题或操作不慎引起的生产事故,应区别于责任事故,妥善处理。聊城某医院亦未履行以上职责,该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50%,聊城市某医院对孙倩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倩在实习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倩承担20%责任,山东某科技职业学院承担15%责任;聊城某医院承担65%责任。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向国秀 曲平 编辑: 黄鑫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