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轿车自燃殃及邻车 车主判赔一万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18 15:22:51
 

  一辆雪铁龙轿车自燃后,将停在旁边的福克斯车引燃,造成两车被毁。福克斯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后,将雪铁龙车主赵某和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及发生自燃事故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雪铁龙车主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终审判决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事故:一车自燃两车被毁

  2012年3月,一辆停放于西城区某小区的雪铁龙赛纳轿车起火自燃,后将一旁的一辆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事后消防部门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雪铁龙赛纳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事发后,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经勘验、定损等程序后,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以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车辆赔偿款96384元。

  面对起诉,雪铁龙车主赵某表示,案件属于意外事故,且车辆自燃前,已将车借给朋友汪某使用,因此自己不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汪某则表示,这并非一起交通事故,火灾发生时自己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认为,其及时发现火情,积极参与扑救、通知涉案车主,并及时报案,因此在整个实践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满足几个条件,即:首先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保险金,其次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因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本案中的火灾事故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没能举证证明车主赵某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该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对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应履行管理、保管义务,而通过现场勘验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参与了扑救与报警,尽到了注意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车主存在一定过错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因此在赵某未提供其已定期为车辆做维护保养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对本起事故存在一定过错。而汪某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这起案件中也已尽到管理义务。最终市一中院二审改判,判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记者何欣)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编辑: 黄鑫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