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年仅12岁的小红,身为教师的张生辉着实令人发指——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他接连4次对小红实施猥亵、强奸。当张生辉的罪行被揭发后,宁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张生辉不服,他竟以“自己并非小红的直接任课老师,以及猥亵程度相对较轻”为由,恳请二审法院对自己从轻判罚。11月13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生辉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2岁幼女连遭性侵犯
本案的被告人张生辉是庆阳市宁县的一名老师,而本案的受害者小红,在遭受侮辱时年仅12周岁。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就在这个月圆之夜,张生辉兽性大发,他在宁县早胜镇“翰林花园”小区西边公厕看见小红后,一把将小红抱住,手伸进小红上衣内一阵乱摸,时间持续两三分钟……这是小红第一次遭受凌辱,此后,张生辉开始蓄意接近小红。
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张生辉趁着在家给小红辅导数学题的机会,强行脱去小红的裤子,与之发生性行为。2013年5月18日12时许,张生辉将小红叫到家中,声称请小红帮忙抄写试卷,张生辉特意指使儿子在院内清洗摩托车,就在小红抄写试题时,张生辉开始猥亵小红,时间长达20分钟。
2013年5月19日13时许,张生辉来到小红家中,留意到只有小红一人在家时,张生辉不顾小红反抗,试图扒去小红的裤子与之发生关系。突然,张生辉听见门外有响动,他立即走出房间。张生辉的突然造访令碰巧回来的小红母亲感到意外,当她回家后,发现女儿衣衫不整,在连番追问下,小红说出了张生辉此前所做种种恶行……
禽兽教师理由颇多
经查,2013年2月至5月期间,张生辉对被害人小红强奸作案两起,其中既遂一起,未遂一起;猥亵儿童作案两起。基于以上事实,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生辉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张生辉强奸、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处张生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张生辉向庆阳中院提出上诉,他声称“小红并非自己任教学校的学生,自己与小红之间不存在师生关系,不是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作案,而且犯罪行为也并非发生在校园。其次,自己猥亵儿童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罚畸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庆阳中院在不公开审理该案后,认为张生辉所侵害的是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且系幼女,其行为对小红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危害性大,法庭应对张生辉所犯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二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