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昨天下午,杭州上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官司,曾经是夫妻的王先生和孙女士都称自己很爱儿子。但王先生说,每次探望儿子就如同探监;孙女士则表示,两周岁的儿子抵抗力差,王先生的做法对儿子成长不利。
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是位准妈妈,本来想用母爱来打动原、被告席上的王先生和孙女士,但两人之间分歧太大,一时无法达成调解。
男方
1个月里可以两次看望儿子
离婚协议里的约定现实中执行起来却太难
王先生和孙女士都是“80后”独生子女,一个是有研究生学历的银行职员,一个是医生。
在外人看来很般配的两人,现实婚姻中却并不幸福。他们2010年结婚,2011年11月儿子呱呱坠地,可孙女士说,还在怀孕时她就打定主意要离婚。
为什么离,双方各有说法。孙女士称,怀孕期间无法忍受王先生的种种行为,王先生则说,离婚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离婚是因为儿子的“姓氏”问题引起的。
离婚时,双方在协议里约定,儿子小宝的抚养权归孙女士,他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孙女士必须保证他一月两次探望儿子。
“当初没有明确约定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是错误的。”王先生说,一开始,孙女士还能勉强允许他一个月两次探望儿子,但每次和儿子呆一起的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且不能脱离孙女士和孙家人的视线,探望地点也由孙女士指定。
根据王先生的说法,到后来,只要探视稍有不满足孙女士的要求,他就没法看到儿子。自今年6月起,他与孙女士协商13次,仅4次达成协议,才允许他跟儿子见面,过程跟探监差不多。
“我的要求并不过分。”王先生说,他只想和儿子吃个饭或一起逛动物园,一个月能有两次与儿子单独相处的时间。
女方
已尽量在配合男方
看儿子可以,但不能“逗留式”探望
在起诉状里,王先生要求探望时与儿子单独相处,并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具体要求包括:
三周岁前,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由原告独自带儿子外出,时间为上午9点至晚上9点;三周岁后,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去学校接儿子放学,周日晚上8点前送回被告处;如遇国家法定假日调整,根据调整顺延或提前;
特殊节假日,原告每两年与儿子过一次生日(生日当天)、中秋(农历八月十五)及春节(农历年三十),即以两年为一周期,周期内三个节日各须安排一天探望……
入幼儿园后,原告在每年暑假与儿子连续共同生活20天,每年寒假与儿子连续共同生活10天,原告负责儿子在此期间的学习辅导和户外游玩等等。
“原告的要求完全超出了当初离婚协议中有关探望的约定。”对于前夫的起诉要求,孙女士拒绝接受,并表示自己一直在配合王先生探望儿子,但他只顾满足自己的要求,不考虑是否对孩子的成长有利。
孙女士说,孩子还小,对母亲有依赖性,加上儿子有先天性湿疹,面临手术,抱出去容易造成感染。考虑到儿子目前的病情,王先生带走儿子独处的逗留式探望不行。
孙女士还提到,王先生从今年6月份起拖欠儿子抚养费,使得儿子的外公外婆也有意见,这也是她上班时,王先生无法探望儿子的原因。
法官也是位准妈妈
审理这样的案子让她很纠结
昨天下午,王先生和孙女士都亲自到庭,女法官想尽力促成双方调解。法官说,自己也有身孕,审理这样的案子对她来说很纠结。
让法官感到欣慰的是,王先生和孙女士都很爱孩子。法官提到,她曾经在实习时,碰到一个离婚案,孩子才出生3个月,男方和女方都不想要。
法官对王先生和孙女士说,像他们这样离婚后,对孩子探望权起争执的纠纷不少,法院下个判决很容易,但一纸判决书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判决的执行还是需要孩子父母好好协商。
虽然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调解,王先生和孙女士之间的分歧依旧很大,法官决定还是按庭审程序继续进行。
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在傍晚5时左右结束。法官表示,双方在庭下可以继续自行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