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房地产
调控加码,几乎在同一时间进行。房价涨幅超20%的直观数据与年初定下的房价涨幅目标渐行渐远,年末将尽,完不成任务的压力逼迫政府不得不出手调控房价。
“房价控制目标”,最早出现于2011年出台的“新国八条”,自始出之日起便如同一把悬在地方政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地方在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时,因财政收入受困于土地财政,也冀望房地产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希望目标越高越好,同时又面临中央调控不得不执行,因此,地方经济与房价控制的政治任务如跷跷板的两头,让政府一直被动积极地寻求平衡。
在房价目标制定之初,以吉林榆树市为典型,将目标定为“不超过去年50.5%的增幅”,广受诟病后,调整为增幅控制目标为“10%以内”。由此不难看出地方不想调又不得不调的矛盾。后多数城市将房价控制目标定位于“不超过居民收入涨幅”、“不超过GDP增幅”,两相比较,即不过分压低房价,又不至挑起买不起房的百姓不满。
“房价控制目标”既定,地方政府就一定会完成吗?完不成又当如何?
“新国八条”规定,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而如何问责?向谁问责?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2011年执行情况来看,住建部层宣布,全国657个城市绝大多数实现房价控制目标。对于未完成的城市,并未听闻有何相关措施和处罚。
看似“胜利”的房价控制一仗,有人这样形容,仅仅是“数字上的胜利”。以地方政府的智慧总是可以多途径实现“曲线救国”。如均价较低区域成交量放大带动整体房价涨幅走低,又如保障房并入计算房价涨幅,更有城市在任务截止临近之时发布“限价令”,将最高价格限制在低于“房价控制目标”。
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来说,疯狂的房价曾导致各种调控措施出台,提高房贷利率、提高交易税、征收房产税、提高首付比率,到限制购买,房地产调控经历一条从经济调节到行政干预的路径,一条曲折迂回的调控线路最终将房价越抑越高。且不论其中是否有不合情不合理,单说政策本身,是否真正能有益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利于需要买房住房的百姓?
抛开一切行政干预措施不谈,因与市场发展、自身平衡相悖。尽管其初衷或在于通过利用强行手段换来市场稳定缓冲期,发展保障房,最终实现两条腿走路。且看此次上海深圳的同一举措——提高首付比率。
上海与深圳出台的相关政策基本一致,二套房首付比率由此前的六成提高至七成。这样的调控看似目的在于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但真正意在投资投机者,或不会因此止步。如假定一套房屋总价200万,首付由120万提高至140万,1年以后,首付多支出的20万利息按3.25%年息计算是6500元,而1年后,房价按10%的涨幅,收益增加20万,6500元的利息支出撬动20万收益的杠杆,对于投资投机客来说,提高首付就变得微不足道。而这看似20万首付的增加,对于真正需要改善买房的人来说,或真的就成了一道迈步过去的门槛。
房地产调控目标一直剑指投机、投资者,而往往总是误伤刚需。
轰轰烈烈的“房价控制目标”一役,以地方政府不情愿响应为基调,无论合理不合理的手段强压房价为过程,有无未完成任务不关乎具体惩罚为结果。所谓的“房价控制目标”,更像是一场地方政府的集体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