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该案经法院两审,终于尘埃落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10000元。
突发意外:司机遭自己开的车撞死
2010年10月30日上午,李炳(化名)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承运猪饲料,到达送货地点后,李炳停车未熄火,便下车去叫门。就这么一会功夫,意外发生了,未熄火的三轮摩托车突然启动撞向李炳,李炳来不及躲闪便被满载货物的摩托车和未开的大门夹压致死。
肇事的摩托车是李炳从钟某某处买下的,虽沒有办理转户手续,但该摩托车投保有交强险,为此,李炳的家人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小孩扶养费共计110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庭审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在庭审中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李炳的家人认为,李炳当时虽为司机,但发生事故时,他已经离开车,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公司则不这样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李炳既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又是驾驶员,不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实属被保险人,故不属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该案经陆川法院审理后,认定李炳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李炳家人11万元。
法院认定:司机离开车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
为什么李炳会被认定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办案法官表示,受害人李炳驾驶实际属于自己所有尚未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运输过程中,停车离开时,因车末熄火向前移动,造成其自身被车挤压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事实清楚。
该三轮载货摩托车原车主购买了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交强险,保单上载明相关保险事项。李炳在取得此车所有权后,交强险随车转移。国家强制购买交强险目的在于保障第三者利益,具有社会福利性,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因此第三者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对于车上驾驶人员和乘员而言,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因此第三者只是相对概念,驾驶员、乘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本案驾驶员李炳离开涉案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李炳在本案中非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在交通事故中李炳死亡,原告作为亲属,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权利。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