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永康的小周团购了一家餐馆的餐点,没吃完想打包,可是因为团购网页上注明“不提供餐前外带及餐后的打包服务”,店家拒绝了小周的“光盘行动”。
团购的饭菜能不能打包?工商部门对此事的表态与金华知名律师的看法也出现了分歧。
为什么不能打包,店家说怕菜冷了没味道
商家不让打包,小周气不过,给12315打了投诉电话。记者打开团购网站,随机点开40个团购餐,在打包问题上,分为三类,6家是“仅限堂食,不提供外带和打包服务;有21家允许打包的,而且是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另有13家也允许打包,但要求支付打包费1元/盒。
记者询问了6家不提供打包服务的饭店,有3家工作人员表示,即使规则是这样写的,但只要消费者愿意打包,店里都会提供相应服务。
另外三家的答复则各不相同:
“晚饭到店里吃饭的人比较多,工作人员比较忙,没法提供打包。”
“团购为了提高人气,如果顾客没吃多少就打包走了,店里就显得没人气。”
“打包带走,菜冷了味道会不好。”
显然,理由看上去并不那么底气十足。
消保委:不能打包?不公平不合理
对此,工商部门的态度很明确,“饭店的做法不尽合理。”
金华市工商局消保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团购是交易行为,消费者点击购买,就意味着一份买卖合同形成,消费者在支付对等的费用后,所购买的物品所有权已经归消费者,消费者对此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所以,商家制定的不能打包的团款,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和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团购网站中注明的“不提供餐前外带服务”以及“另付打包费”的规则,消保分局工作人员也不认同,“这些行为不明显违法,但是我们倡导商家不要斤斤计较,过分计较,丧失的是顾客。”
律师:事先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而在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布英看来,在这个问题上,饭店的做法并无不妥。事先写明不能打包,就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郑布英的观点是从《合同法》与契约精神上着眼,“和水利、电力、电信这样的企业不一样,饭店不存在垄断地位。”郑布英认为,消费者选择权利很大,可以选择去这家,也可以选择不去,既然去了,就得遵守团购上的规定。
郑布英说,团购网页上注明了“不提供打包服务”,而消费者同时也选择了交易,就是对合约的认可,“即使打官司,法院的判决也得按当时合同规定来。”
你不打包我可不来
能不能打包,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记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对与不对的问题,是一个好与更好的问题。
我们不苛求每个饭店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都把自己收拾得面面俱到;更不希望委屈消费者这里碰壁那里摔跤。最好的情况就是大家用脚投票,喜欢打包的人去愿意打包的饭店吃饭,你若不同意,我懒得光顾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