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教育部门出台了一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将“挖苦、体罚学生”、“接受家长礼物”等备受关注的问题列入规定之中。那么,温州市教育部门为什么要实施这项规定?违反“十不”规定的教师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昨天,记者就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温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
“近年来,教师虐待学生、教师收礼等事件时有发生,教师的形象在公众眼中也因此大打折扣。”温州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杨志文说,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市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的安排,制定了相关措施,规范教师行为。目前“十不”规定已深入温州市各中小学,是每个教师都应当遵照执行的。
“十不”规定虽然清楚地列出了十条违反规定类型,但教育部门未公布相应的处罚条例以及相关细则。杨志文说,教师违反这些规定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应的处罚条例予以处理,希望家长或学生积极配合监督,如有发现教师存在违反“十不”规定行为的,可向市教育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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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一、不违法乱纪,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制造传播谣言。
二、不歧视人格,挖苦、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心。
三、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和谐。
四、不违背规律,擅自增减课时计划,布置机械、重复、超量的作业。
五、不敷衍塞责,随意调课、旷课、无准备上课,消极应付教学工作。
六、不自由散漫,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语粗俗,有损文明。
七、不慵懒懈怠,缺乏创新精神,放弃终身学习,得过且过,荒废业务。
八、不弄虚作假,考试、评优、晋级时徇私舞弊,科研上抄袭剽窃。
九、不盛气凌人,强人所难,自以为是,刁难、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十、不见利忘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