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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 严格安全准入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04 14:25:03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做出解答。

  付建华指出,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新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现实形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和局长杨栋梁在今年年初组织研究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矿长的责任。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就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劳动用工管理、“四化”建设、应急救援等七个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征求意见。我们在与国务院应急办、相关部委,以及重点产煤地区反复研究、多次沟通,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文件印发施行。

  付建华称,当前煤矿安全工作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小煤矿数量多、产能小、事故多。第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仍然较为落后。第三,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较大差距。第四,煤矿工人素质较低,合法权益没有根本保障。

  付建华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分七章,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一是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明确了具体的关闭对象、支持政策和目标任务。二是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从严格项目核准和能力核定、严格生产工艺和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措施。三是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重申加强瓦斯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明确要求提高评估标准、落实评估责任。四是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要求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五是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六是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强制执行《七条规定》;规定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煤矿工人素质。七是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付建华指出,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在明确关闭对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切合实际、必须实现的。

  《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付建华说,全国目前共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年产能3000万吨左右,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0.82%。2011年,此类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起、死亡148人,占到小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38.5%。2012年在停产评估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8起、死亡55人。

  全国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7501处(含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加上关闭对象中明确的煤矿生产动态过程中应予关闭的矿井,全国到2015年底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切合实际且能够实现的。

  付建华指出,《意见》对严格安全准入提出要求。《意见》要求,一是提高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规模标准。二是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三是制定和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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