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十岁男童偷拿家长1.4万现金 私自买下iPhone5s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01 08:36:14

 

  律师这样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进行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的亢律师认为:不满10岁孩子去商店购买苹果手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代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事件中,王先生的儿子不满十周岁,单独购买任何物品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家长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好小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亢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再过一年,王先生的儿子满十周岁后,就可以进行一些与他年龄相符的消费行为,比如说买玩具,买文具等。而对于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首饰、手机等,虽然法律并没有像购买烟酒、去网吧消费那样明令禁止,但这些商品显然与其年龄不符,商家依然不能卖给他。因此提醒经营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另外,针对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别人开办手机卡的行为,亢律师认为这已经违反了通信行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丰林文 编辑: 郑佳岚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