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一女子犯诈骗罪被判入狱三年,因对判决中“诈骗数额巨大”存在异议,后向高唐县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经审查,由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高唐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女子有期徒刑两年。该案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首例获得改判的刑事申诉案件。
今年7月份,高唐县检察院受理了该起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刘红(化名)的申诉书。据介绍,2012年2月,刘红以帮朋友找工作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朋友人民币5万元。同年8月6日,刘红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归案,此案经高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1日,该县法院以刘红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红被送往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刘红在服刑期间,经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深思熟虑,对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巨大”的适用标准有异议。她认为依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其诈骗数额五万元达不到“巨大”标准,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遂向高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高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审查原审卷宗,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事实进行复查;与申诉人刘红会见及原审法官座谈,了解申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后认为,高唐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授权对诈骗罪“数额巨大”做出解释:8万以上50万以下为数额巨大。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刘红诈骗数额5万元为“数额巨大”不符合司法解释,量刑畸重,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高唐县法院再审。
高唐县法院采纳了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今年9月26日,高唐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刘红申诉案件开庭再审,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意见,并就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法庭辩论,合议庭对检察人员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做出以诈骗罪判处刘红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