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慈溪法院的许法官,碰到了一起纠结的案子:一个公司员工,上午刚结算工资单,下午就在公司门口遇车祸身亡。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30多岁,慈溪人,家庭并不富裕。
程某老公龚某在外工作打拼,程某在家待业。因为心疼丈夫,去年8月11日,程某找了个工作:在一家公司的流水线上,从事擦产品外观工作。
工作了一星期,身体较弱的程某,就感觉不适应流水线的高强度,而且因为工作照顾不到孩子,萌生退意。
因为程某工作积极,8月20日上午,车间班组长报公司人事部开《试工通知单》,准备录取程某。
但当天下午,程某就提出了辞职。
8月21日上午,程某向车间主任要求结算工资,车间主任开出一张工资结算单,内容为出勤9.5天,加班3小时,工资为500多元。
当天下午,程某骑自行车去公司拿工资,在公司门口处,被一辆轿车撞倒了。
送到医院抢救了18天后,程某还是去世了。
丈夫龚某认为,车祸发生在公司门口,而且发生车祸当天,程某跟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没完全解除。
他认为,应该向公司进行索赔。
公司则认为,公司与程某的劳动关系,随着当天上午开出工资结算单,已经结束了。下午的车祸,与公司没有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程某于2012年8月11日至8月21日上午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而龚某认为:国家规定的劳动关系的起始、结束日期,都是按照年、月、日来计算,从没有听说过用半天计算的。
近日,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12年8月11日到2012年8月21日,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办案的慈溪法院许法官说:
“审理过很多案子,从来没有哪桩案子令人这么纠结!
“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终结的界定,的确都是按照年、月、日来计算。如果按照半天劳动关系审理,没有确切依据。但是,原告提出的证据:程某是因为到公司领取工资发生车祸,也仅仅是单方面说词。”
为此,法官当着双方的面,说明了案子的利害关系。
在慈溪法院的努力调解下,龚某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程某工资500余元,并赔偿程某家属1.5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