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今天上午指出,市场交易活动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问道,新消法第2条的规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算消费者,但消费形态变化很大,如购买奢侈品等其他商品,购买的商品房或奢侈品的消费者,他们算不算消费者?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杜涛表示,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这次条文没有动、没有修改。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希望这次作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条文修改。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地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我们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也考虑其他一些表述方式,我们也看到一些国外立法例有其他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也不见得比这个更恰当。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立法调研中有一些人提出来,有的消费者消费水平比较高,买点奢侈品、买汽车、去旅游,这些都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正确的。至于你的问题中提到一些具体的领域,我感觉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的义务。
杜涛表示,再比如教育、医疗这些领域,这些领域中的哪些活动能够落到消法的调整范围当中,这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确实有不同意见。但是绝不是说这些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不适用消法。教育、医疗这些领域有一些活动是完全符合我刚才讲的判断标准,这些领域都应该受消法调整。
杜涛强调,民事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执法者不一定能对实践当中发生的每一个具体纠纷在法律中找到确切的答案。有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纠纷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加以具体的判定。这个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一个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等以后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今后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