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夫妇终于拿到了《生育服务证》。
结婚近七年,小吴终于怀孕了,但她和丈夫都高兴不起来,因为“准生证”一直没办下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期间意外怀孕的夫妇,也适用该规定,小吴就属于这种情况。然而,集美区计生局认为小吴不符合“准生证”的办理条件,这又是为什么呢?
收养孩子时怀孕了
夫妻俩却高兴不起来
小吴婚后一直没怀上孩子,几家大医院都说她很难怀孕。今年2月底,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了《疾病证明书》,证明她有“继发性不孕症”。实际上,在此之前小吴就已经放弃治疗了,准备收养孩子,并向街道办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在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5月份,小吴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赶紧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并于9月25日通过了杏滨街道办的初审,岂料之后就没了下文。
小吴到社区、街道办打听,才知道是区计生局不予审批。小吴联系上区计生局经办人员林某,他答复,计生部门不认可小吴的不孕症证明,认为她在办理收养证前就怀孕了。
小吴极力辩解,但区计生局坚持不予审批,而且既没有给她书面答复,也没有退还申请材料。百般无奈下,小吴向市纠风办投诉。
区计生部门依据个人判断不予审批
市纠风办调查人员向经办人员林某了解情况。他表示,之所以不予审批,主要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林某说他看到杏滨街道办上报的材料后,觉得情况特殊,请示了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熊某,熊某表示“继发性不孕症”不是典型的不孕症,不能批。
这一答复是有文件依据,还是个人论断?在调查人员的要求下,林某拨通了熊某的电话:
林:这个继发性不孕症不能批,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
熊:什么文件依据啊?我们说不孕症就是不能生育的,至少是好多年不能生育的。继发性就是过一段时间还会怀孕。
林:这个是你理解的?还是有文件规定?
熊:这当然是……(我)理解的。
那么,继发性不孕症究竟是不是不孕症呢?调查人员现场咨询了我市的妇产科专家,据专家介绍,继发性不孕症也是不孕症的一种,而非熊某所说的“不是不孕,过一段时间就会怀孕”。
林某的第一个理由被确认是错误的,第二个理由又是什么呢?集美区计生局认定小吴是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怀孕的,依据是,小吴是3月份怀孕的,而《收养登记证》是6月27日发出的。这个理由也很快被证明不成立,小吴出示了2月26日由日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证明》和2月28日由杏滨街道办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两份材料证明,小吴至少在2月份就开始办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