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扇铁门就是宁波外国语学校的北门,小路的尽头就是驾校,二者相距约50米。
宁波外国语学校,地处东钱湖,有师生近两千名,是一所全日制寄宿中学。学校北门约50米外,原本有一家垃圾处理厂,今年2月份,换成了“宁波市鄞州方鸣驾驶学校”的牌子。
北门内就是学校的生活区,周末学生接送车都会在门口停靠。而此处又是教练车进出驾校的必经之路。
教练车进出会否影响宁外师生安全?近日,@宁波外国语学校(宁波外国语学校新浪官方微博)在新浪微博上提问鄞州相关部门,同时在宁波本土论坛东论发帖。
驾校能否开在学校周边?昨天下午,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尴尬的是,对驾校的选址,目前尚无条例约束。
校园北门50米外要开驾校
学校不干了
2009年,宁波外国语学校迁入东钱湖,校园以环境优美闻名。今年2月份,宁波外国语学校西北侧原废品处理厂挂上了“宁波市鄞州方鸣驾驶学校”的牌子。
慢慢的,驾校开始进出和停放教练车了,时不时还有工程车进出。而驾校唯一的进出口,正与宁外的北大门在同一通道上。
北大门内学校生活区,双休日学生放假和返校,都要经此门进出。校方担心,一旦驾校开门后,频繁进出的教练车,会影响师生安全。
因此,从年初开始,学校就连续向区国土、区交通局、市教育局、东钱湖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反映,提出担忧。
终于,3月中旬,驾校撤牌了。可没想到,国庆后,驾校门口又挂上了牌子。
难道时隔半年后,驾校又要开门了?前几天,@宁波外国语学校,在新浪微博上发帖还原了“驾校事件”始末,又以驾校审批是否合法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质疑。
按照校方的说法,驾校营业后将严重影响师生安全和校园环境。
好好的经营计划被学校叫停
驾校委屈了
昨天下午,记者到现场时,发现驾校的牌子已经撤下了。院子内,停着两辆教练车,并未见到学员。
“这块场地还没有开始用。”驾校校长顾方龙说,方鸣驾校成立于2005年,因原租赁地出租方另有他用,才迁移至此。
场地是去年12月底向横溪镇栎斜村租来的,属村集体土地,面积约10亩,租期15年,年租金5万元左右。驾校现有教练车33辆,除这处训练场外另有4块场地,还有部分车要去科目三路考训练,因此此处最多会有十来辆车进出。
原计划一切顺利话,今年春节后,学员就能在这儿练车了。顾方龙说,为了新址能尽快用上,他们也多次与宁外协商,都无果。
“学校担心,周末放学时学生进出不安全,我们提出周五下午停止练车;训练场有块空地挨着学校生活区,没有遮挡,有人担心学员练车不安全,我们会在宁外和训练场间砌起围墙。”但是这些方案没有得到校方的认同。
顾方龙说,驾校找场地本来就难,面积要够大,还考虑租金问题,好不容易在这儿找到了合适的地,没想到会遇到这种事。
“也没有政策规定说,学校旁边就不能建驾校啊。”顾方龙很不解。
驾校选址尚无条例约束
主管单位尴尬了
驾校选址有无特殊规定?昨天,记者特意跑了趟鄞州区道路运输运管所。这是鄞州区驾驶培训学校的主管单位。
区运管所副所长张亮说,该处场地尚未通过审批,但这不代表驾校不能在学校周边选址:“如果设施设备到位,驾校也能拿出合法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符合教练场地行政许可的条件后,向我们提出申请后,我们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许可。”
实际上,目前看来,尚无相关条例对驾校的选址有约束。
去年9月起实施,浙江省地方标准《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 557-2012),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可通读下来,标准对教练员资质、驾校人员配置、教练车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教练场地方面,仅对场地内的硬件设施有所约束,比如“场地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地面须硬化,标志、标线明显”、“主训练场硬化面积不得小于7000㎡”等。至于哪些场地不适宜建驾校,只字未提。
“当然,安全问题我们历来也高度重视。”张亮说,他们不定期会组织明察暗访。像宁外北门口的那条通道,就是不允许驾校教学的,一旦发现有学员在非教学路面驾驶教练车,驾校要被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在学校附近开办驾校是否会有安全隐患,因为没有明文禁令,我们也希望能出现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一份双方都能信服的评估。”张亮说。
标准出台前多走一步
现在或许能少点尴尬
平心而论,自己家门口冒出一所驾校,谁都不会乐意——车多人杂,难保不会出意外。宁波外国语学校2000多名师生的安全,经不起意外。
同样平心而论,作为驾校经营者,确实也委屈。出了钱,租的也不是宁外的地,学校凭什么不让我开——连法律法规都没说不行呢。
立场不同,也难怪大半年来,为了这事双方都急红了眼。
可尴尬的是,驾校选址究竟谁来管?目前看来,尚无定论。
在宁波,傍着学校开出的驾校不少,比如宁波大学、万里学院附近,都有驾校。近年来,各地质疑驾校选址的新闻,也偶有出现。比如曾有媒体报道,温州乐清有驾校开进居民区;武汉也曾曝出,社区空地竟成为驾校训练基地……遇到此类事件,老百姓想当然会找相关部门投诉,可执法也得有依据。
如果,我们的标准出台前能多再考虑一些;真遇到事时,主管部门就不用尴尬,当事人更无需急红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