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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保荐人带病再就业 证监会昨开出史上最严罚单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0-22 15:59:17

  证监会昨日开出史上对于保荐机构的最严罚单:平安证券被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并对其保荐人分别予以罚款和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年均仅有9张罚单

  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共对73名保荐代表人开出81张罚单,如果按其当时受罚时所处机构统计来看,这81张罚单分别砸向了23家券商。这其中,中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各有8次,平安证券有7次,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各6次,东方证券则有5次,华泰联合证券、中投证券分别为4次,其余受罚的机构还有民生证券、招商证券、爱建证券、财富证券、国泰君安等。

  例如,中信证券被罚次数最多主要是因为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在保荐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证监会对其分别开出了2张罚单,包括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6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广发证券则是因为仅在2010年6月4日,证监会就对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开出了6张罚单。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开出了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的监管措施。没过几天,就在2010年6月9日,证监会又因为在保荐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时,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杨光、付竹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IPO成保荐人“湿鞋”重灾区

  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来看,分别有责令改正、谈话提醒、监管谈话、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不受理保荐推荐和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这其中,不受理保荐代表人(或机构)推荐的期限分别有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如果算上证监会对南京证券保荐人胡冰和廖建华的处罚,以及对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薛荣年、曾年生、崔岭、汤德智的处罚,目前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已达12人。另外4人分别为王志妮、林霖、林辉、周凌云。而这4名中,又有3名来自平安证券。

  目前已有16位保荐人被谈话提醒,17人被监管谈话,17人被出具过警示函,26人的保荐项目受限。通过梳理来看,首发成为保荐人“湿鞋重点”。根据统计,保荐人在首发环节存在“明知不符合基本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仍坚持上报申请文件”、“擅自修改封卷后的招股说明书并提交了内容有误的上市保荐书”、“对发行人有关专利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擅自对招股意向书特别提示内容作出修改,删除了有关重要内容”等违规行为。

  此外,“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降”以及“申请材料制作粗糙”也成为被罚原因之一。而被撤销保荐人资格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方面是发行方造假上市,另一方面则是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带病”跳槽接着干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受罚,但一点都不影响保荐人的前途,跳槽成为不少保荐人的选择。根据《大众证券报》统计,73名受罚的保荐人,目前已有35位离开了受罚时的保荐机构,重选新东家。

  比如,原银河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韩杨就于今年4月27日跳槽至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银行部董事。根据证监会监管信用列表来看,2012年4月25日,韩杨因为在保荐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被监管谈话。

  原海通证券相文燕于2011年7月28日跳槽至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根据证监会监管信用列表来看,相文燕在保荐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申请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的处罚似乎并不起作用。“的确没啥太大影响。”上海一不愿具名的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现在来看,投行市场还是依旧混乱。相对而言,保荐人依旧属于稀缺资源,因此不少小券商为了凑足4个保荐人通常都能开出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酬才能保住自己保荐机构的资格,而大券商则更加注重考核。据说,有的小券商一个月给保荐人的津贴就有6-7万,这还是税后。证监会的处罚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除非是不让再干这行。

  事实证明,证监会的板子的确打人不疼。原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李鹏就于2012年6月16跳槽至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任董事总经理。2012年6月14日,李鹏在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未对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所依据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受到证监会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处罚。

  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显然迫在眉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就指出,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保荐人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运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多大价值仍存疑虑。保荐人制度,在实践中造成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因此必须改革。让主承销商作为一个整体去代替两个保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目前来看,香港新的保荐人监管规定可能是一种参考。根据规定,今后所有提交给港交所与证监会的新股上市申请和招股书资料,都必须是完成尽职审查的“真材实料”,保荐人将可能为招股书的刻意失实负上民事及刑事责任。

来源: 东方财富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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