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