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业各类机构适用不同法律法规
信托专家、经济学家孙飞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在门槛标准、风控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不同的标准,这对各主体不公平不合理。
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均各自为政。银行、信托属银监会监管,券商、基金属证监会监管,保险属保监会监管。因此,这五类机构在从事本质上一样的资管业务方面遵循着不同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各机构遵循的法律法规来看,信托业处于尤其不利的位置。”孙飞指出。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亦表示,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准入门槛、监管标准比信托公司宽松许多,信托公司面临多方面的不公平竞争。
不过,在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看来,大资管格局下,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政策优势已经明显弱化,未来单凭政策红利,已不足形成竞争力。“银行资管法规也在完善,最终会拥有和券商一样的法律地位。”
齐鲁证券资管的相关人士坦言,券商与公募基金在资管方面的法规,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完善。“所以现在银监会也在积极的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让银行尽早取得专业的资产管理牌照。银行资管创新业务的展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只是时间问题。”
准入门槛不同,信托业较高
孙飞指出,在投资人准入上,信托业的门槛较高,保险与基金子公司相对低些,券商和银行的要求最低。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公开资料显示,保险资管与基金“专户”的门槛基本相同。保监会规定,保险资管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保险的集合产品人数,相较于信托放宽。”孙飞称。
券商资管的门槛更低。根据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的,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银行资管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则出台,不过目前的理财产品最低要求仅5万。”孙飞说道。
风险监管标准不同,基金子公司约束少
“信托与券商资管均要满足较高的监管标准,尤其是信托业。”南京一位信托业人士告诉大智慧通讯社。
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需相应的净资本支撑。据《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相比之下,基金公司子公司在风险监管上受到的约束则少很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对注册资本有限制(不低于2000万元),没有对业务提出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的对照概念。
公开资料显示,在已成立的20多家基金专户子公司中,注册资本最低的仅2000万元,最高的也不过1亿元。
“只要有一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就足以使这些基金子公司破产。基金子公司资本金少,管理的规模却数十倍甚至千倍于资本金,未来基金公司子公司风险很大。”上述信托业人士说。
此外,该人士称,证监会的监管环境相对较宽松,比如券商资管新政就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券商资管计划投向房地产,各地证监局监管不严,而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计划则需向各地银监局一事一报。”他说。
专家呼吁统一监管
孙飞认为,当前亟需修订一个统一的资产管理行业法规,这才有利于行业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遵循的都是信托原理,应当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门槛标准、风控监管、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应统一。”他说。
“各监管部门应在中长期内为资管行业建立统一的规则,使各类资管公司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孙飞认为。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今年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指出,在监管上应对相同法律关系的理财产品实行统一监管,探索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财富管理市场。“财富管理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交集。基本法律关系都应视为信托关系。但现在,对这类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却不能用同样规则来管理。法律规制上的滞后,已经对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制约。”
然而,要建立统一监管标准,并非易事。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微博]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金融业分业管理,要让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转变思路、建立统一规章,目前仅是一个美好愿景。”
“这是需要看未来监管体系的构建情况,若往功能监管转变,则有可能改变,若仍维持现有体系,则依旧各自为政。”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小明告诉大智慧通讯社。